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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5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41號原 告 顧淑娟訴訟代理人 陳志成律師被 告 蔡金惠訴訟代理人 蔡維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2月8日下午2時45分,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雅婷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等
裁判日期:2020-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