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95號反訴原告即被 告 吳文喜訴訟代理人 蔡聰明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互助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不動產信託登記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之(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查本件反訴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881萬元,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則高於上開債權額,是依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881萬元(亦可參見本院110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筆錄第1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5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謀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鄭又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