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5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1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國輝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唐敬淳上列上訴人即原告林國輝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唐敬淳間因一百零九年度訴字第五一三號返還停車位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伍拾肆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玖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雅婷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等
裁判日期:2021-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