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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0號原 告 陳國安被 告 楊士承(原名楊士智)

楊麗彩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規定,審判長應定期命其補正,原告不遵期補正者,法院得認原告起訴不合程式,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本件原告主張基隆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乃原告所有,而兩造就系爭土地其中面積48平方公尺之租賃契約亦已於民國108 年8 月31日屆期,詎被告於租賃期間屆至以後,仍以其地上物無權占用系爭土地,是原告乃起訴請求被告拆除地上物俾將系爭土地返還原告,同時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損害賠償);案經本院於10

9 年1 月3 日,以109 年度補字第9 號裁定,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35,200 元,並命原告至遲應於本院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9,140 元,如未依期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嗣上開裁定正本於109 年1 月9 日送達兩造以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查詢結果列印紙本、收費答詢表查詢列印紙本在卷足考,是其本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姚安儒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0-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