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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6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08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賴明峰代 理 人 游弘誠律師

黃昱維律師黃仕翰律師相 對 人即 被 告 橘郡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特別代理人 葉雪貞訴訟代理人 林則奘律師複 代理人 侯傑中律師

游文愷律師上列聲請人即原告因與相對人即被告橘郡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確認管理委員會決議無效等事件,聲請為被告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葉雪貞於本院109年度訴字第608號確認管理委員會決議無效等事件,為被告橘郡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橘郡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下稱橘郡社區管委會)原主任委員葉雪貞之任期已於109年12月間屆滿而解任,惟被告橘郡社區管委會因故迄今未能選出新任之主任委員,致被告橘郡社區管委會無法定代理人,為續行系爭訴訟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規定,聲請為被告橘郡社區管委會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係以葉雪貞主任委員為被告橘郡社區管委會之法定代理人,惟葉雪貞之主任委員任期已於109年12月間屆滿,且迄今被告橘郡社區管委會亦尚未選出新任主任委員,堪認被告橘郡社區管委會現無法定代理人,聲請人聲請本院為被告橘郡社區管委會選任特別代理人,於法自屬有據。本院審酌葉雪貞不僅為被告橘郡社區管委會之前任主任委員,確實參與被告橘那郡社區管委會事務管理,對於兩造間之本件訴訟糾紛應有相當瞭解,又經本院以公務電話詢問亦表示願擔任本件特別代理人,復無不適或不宜擔任特別代理人之消極原因等情,認由葉雪貞於本件民事訴訟中擔任被告橘郡社區管委會之特別代理人,應足以維護被告橘郡社區管委會之利益,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裁判日期:2021-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