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3號抗 告 人即 原告 黃健治 通訊處:新竹科學園郵局435號信箱上列抗告人即原告與相對人等人間請求召開都市計畫會事件,原告就本院民國109年2月18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卻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倘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華奕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