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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3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黃健治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召開都市計畫會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 年2 月1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即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2 月18日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經本院於109 年5 月25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詎上開裁定公示送達抗告人即原告後,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公示送達網頁資料、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列印紙本在卷足考。是其本件抗告不合法定程式,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謀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裁判日期:2020-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