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7號聲 請 人 林桂民代 理 人 黃智靖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7萬8,420元。
二、聲請人於109年3月4日、109年3月17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訴訟費用,計溢收17萬8,420元。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