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35號上 訴 人 基隆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右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民國鐵人三項運動協會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67萬4,9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4萬5,2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