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傳凱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聯興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關於「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580,1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0,988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580,1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3,788元」;原裁定關於「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70,988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223,788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