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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0 年亡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48號聲 請 人 李秀娟上列聲請人聲請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7日所為105年度亡字第25號宣告李秀娟(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91年8月15日下午12時死亡之民事裁定,應予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於民國84年9月間離家出走,多年未與家人聯絡,家人誤以為聲請人失蹤,遂依法向本院對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業經本院以105年度亡字第25號裁定在案,惟聲請人現仍生存,爰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家事事件法第160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105年度亡字第25號民事卷宗查證屬實,參以本件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係由聲請人本人所為,其並親自到庭為陳述,且經聲請人之兄即李中興為到庭表示於本院審理到庭之人為聲請人本人無誤(見本院110年10月12日訊問筆錄),堪認聲請人仍生存,並據以推翻死亡宣告之推定。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之裁定,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裁判案由:撤銷死亡宣告
裁判日期:2021-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