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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0 年亡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59號聲 請 人 歐陽奕峰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4日所為109年度亡字第26號宣告歐陽奕峰(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四日下午十二時死亡之民事裁定,應予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78年4月15日退伍後即在臺北市謀生,多年未與家人聯絡。聲請人之母蔣月虹誤以為聲請人失蹤,遂依法向本院對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惟聲請人現仍生存,爰聲請撤銷死亡宣告。

二、按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家事事件法第160條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於本院審理時陳述明確,並說明其相關經歷(見本院110年12月28日審理筆錄),且有聲請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在卷可稽,亦核予聲請人所述相符,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9年度亡字第26號宣告死亡事件卷宗核閱屬實。現聲請人本人為本件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並親自到庭為陳述,堪認聲請人仍生存,並據以推翻死亡宣告之推定。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之裁定,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裁判案由:撤銷死亡宣告
裁判日期:2022-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