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司字第14號聲 請 人 周銘毅即盛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盛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八日。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334條,於股份有限公司亦準用。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盛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盛基公司)名下尚有停車位14個、土地及建物未清算完結,致盛基公司未能於前次聲請延展之末日(民國110年10月18日)前完結清算,為此再狀請延長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報業於105年9月20日就任盛基公司清算人,經本院105年度司司字第19號函准備查,嗣聲請人迭向本院聲請清算延展至110年10月18日等情,有歷次裁定在卷可稽,本次聲請自上開期日起再延展六個月,核與上揭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