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司字第15號聲 請 人 林正平(即豐拓晟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住○○市○○區○○○路○ 段00號0樓之0
主 文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豐拓晟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延長清算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豐拓晟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五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9年8月13日就任為思源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經鈞院109年度司司字第13號准予備查在案。茲因公司與債務人間款項尚無法釐清,致無法於法定6個月期間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經核與法尚無不合,應准其清算程序自民國110年10月6日起展延6個月至111年4月5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