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字第1號聲 請 人 周碧雲律師相 對 人 大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麗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 文原裁定正本主文中關於「周碧零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周碧雲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