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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0 年司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字第1號聲 請 人 周碧雲律師相 對 人 大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麗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 文原裁定正本主文中關於「周碧零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周碧雲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裁判案由:解任臨時管理人
裁判日期:2021-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