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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0 年勞補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29號原 告 林麗萍訴訟代理人 施泓成律師(法律扶助)被 告 大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麗雪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及資遣費之部分(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8,5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扣除暫免徵收之三分之二金額後,應補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4,227元(計算式:12,682元-〈12,682元×2/3〉=4,227元,元以下四拾五入)。原告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訴之聲明第二項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合計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22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院110年度救字第23號駁回訴訟救助之裁定確定日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蕭靖蓉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裁判日期:2021-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