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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0 年勞補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46號原 告 高蓮蓁訴訟代理人 林正杰律師被 告 星泉大地企業社即陳玉苹上列原告與被告星泉大地企業社即陳玉苹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給付預告工資新臺幣(下同)32,500元、資遣費25,660元、特休未休工資15,167元及失業給付損失119,880元,合計193,207元;第二項係請求被告提繳勞工退休金差額63,756元至其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專戶;第三項則係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經核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請求,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256,963元【計算式:193,207元+63,756元=256,963元】,原應徵收裁判費2,760元;惟其中關於預告工資、資遣費、特休未休工資及提繳勞工退休金差額之請求,合計137,083元,應徵裁判費1,440元部分,均係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960元【計算式:1,440元×2/3=960元】,是經扣除後,原告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800元【計算式:2,760元-960元=1,800元】;又原告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其性質係基於勞工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應屬非財產權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徵收裁判費3,000元。準此,本件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共計4,800元【計算式:1,800元+3,000元=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裁判日期:2021-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