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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0 年勞補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40號原 告 郭建銘上列原告與被告巨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自民國109年3月1日起至110年5月23日任職被告期間短少給付原告之加班費合計新臺幣(下同)72,00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2/3後,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333元【計算式:1,000元×1/3=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裁判日期:2021-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