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54號原 告 蘇來萬被 告 怡聯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林寶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提繳勞工退休金事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提繳勞工退休金新臺幣(下同)98,243元至其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2/3後,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333元【計算式:1,000元×1/3=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