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基簡聲字第23號聲 請 人 江四季上列聲請人因本院民國110年度基簡字第686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參諸前開規定立法理由,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他人個資,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遭人惡意使用,仍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雖因本院民國110年度基簡字第686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然其並未以書狀敘明聲請錄音光碟之用途,亦未以書狀表明其所欲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是其本件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聲請,要與前開法條規定不符,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姚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