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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0 年基簡字第 1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基簡字第144號上 訴 人 曾勢竣即 原 告被 上訴人 王生全即 被 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18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前段、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0年度基簡字第144號第一審判決正本於民國110年3月23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憑,上訴人之上訴期間於110年4月12日即已屆滿,上訴人遲至110年4月22日始提起上訴,有民事上訴狀上本院收文戳章足稽,其上訴顯已逾期,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1-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