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基簡字第39號上 訴 人 余牡丹被 上訴人 周余桂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余桂英間給付維修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2月25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111年3月29日,以110年度基簡字第39號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04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又上開裁定送達上訴人以後,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是其本件上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