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基簡字第39號原 告 周余桂英訴訟代理人 周秀真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林雪真等人請求給付維修費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9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52,7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原告僅繳納3,090元,尚欠6,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