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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0 年基簡字第 336 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110年度基簡字第336號原 告 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徐誌鴻訴訟代理人 游晉觀被 告 謝倩怡

潘玉妹

陳濬騰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本院對於被告謝倩怡、潘玉妹於民國110年8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對於被告陳濬騰於民國110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謝倩怡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捌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潘玉妹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零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陳濬騰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謝倩怡負擔新臺幣壹佰壹拾柒元、被告潘玉妹負擔新臺幣壹佰參拾元、被告陳濬騰負擔新臺幣貳佰貳拾玖元,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謝倩怡、潘玉妹、陳濬騰如分別以附表編號一至三「合計」欄所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被告謝倩怡、潘玉妹、陳濬騰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原告訴訟代理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為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社區(下稱系爭社區)依法成立之管理委員會,系爭社區管理費調整費用前以每坪新臺幣(下同)25元計算,嗣經第8屆第1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自民國108年9月1日起調整費用,每坪增收管理費5元、專款專用公共基金10元,合計每坪增收15元。被告謝倩怡、潘玉妹、陳濬騰各為系爭社區內基隆市○○區○○街000號7樓、138號8樓、26號13樓建物之區分所有權人,積欠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管理費,屢次催繳均置之不理,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及社區規約第10條第5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謝倩怡、潘玉妹、陳濬騰應各給付如附表編號一至三「合計」欄所示金額,並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謝倩怡、潘玉妹、陳濬騰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積欠款項明細表影本、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書影本、基隆市中正區公所函影本、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第二屆第二次會議會議記錄節本影本、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社區第八屆第一次定期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重新召集)影本、規約節本影本、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為證,被告謝倩怡、潘玉妹、陳濬騰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規約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請求被告謝倩怡、潘玉妹、陳濬騰各給付如主文第一至三項所示之金額,及各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各被告之日,分別為主文第一至三項利息起算日之前一日),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均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所命給付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依利害關係之比例,分別由被告謝倩怡負擔117元【計算式:3,090元×10,872元/286,229元=117元,元以下四捨入,下同】、被告潘玉妹負擔130元【計算式:3,090元×12,040元/286,229元=130元】、被告陳睿騰負擔229元【計算式:3,090元×21,204元/286,229元=229元】,餘由原告負擔。

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85條第1項但書、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靖蓉附表:110年度基簡字第336號編號 門牌號碼 區分所有權人 欠費期別 (民國) 每月管理費金額 (新臺幣) 期數 金額 (新臺幣) 備註 一 基隆市○○區○○街000號7樓 謝倩怡 109年7月至110年2月 1,019元 8期 8,152元 調整後管理費 109年7月至110年2月 340元 8期 2,720元 公共基金 合計 10,872元 二 基隆市○○區○○街000號8樓 潘玉妹 109年1月至110年2月 645元 14期 9,030元 調整後管理費 109年1月起至110年2月 215元 14期 3,010元 公共基金 合計 12,040元 三 基隆市○○區○○街00號13樓 陳睿騰 109年3月起至110年2月 1,375元 12期 16,500元 調整後管理費,加計車費 109年3月起至110年2月 392元 12期 4,704元 公共基金 合計 21,204元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裁判日期:2021-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