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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0 年基簡字第 6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基簡字第66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德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台年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祝品誼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定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靖蓉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裁判日期:2022-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