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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0 年基簡字第 6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基簡字第632號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被 告 韓德鏞

王麗琴韓皓宇韓承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2萬2,775元。

原告至遲應於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030元。如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係確認門牌號碼為基隆市○○區○○街00○0號建物及其坐落基地基隆中正區港濱段1292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2分之3)(以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買賣契約及物權行為不存在,及贈與契約無效等,因此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價額核定,爰依據110年5月26日財政部國稅局贈與稅免稅證明所載系爭不動產之合計價額為82萬2,775元,爰以上開價額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二、依據上開訴訟標的價額,本件應繳納裁判費9,030元,經扣除原告前已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8,030元。

三、當事人對於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得於十日內抗告。故原告至遲應於本院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030元。如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右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一、如不服本裁定主文第一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二、對本裁定主文第二項,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裁判日期:2021-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