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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0 年基簡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基簡字第88號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訴訟代理人 翁明誠被 告 單樹人

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甚明。又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3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列乙○○、甲○○為被告,並未對乙○○有何聲明,而被告甲○○則未記載正確姓名及地址,因此原告起訴顯然不符起訴程式,經本院命原告補正,迄今仍未補正,是以原告本件起訴因不符程式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裁判日期:2021-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