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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0 年基簡字第 8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基簡字第837號上 訴 人 江怡勳訴訟代理人 江昌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柔安間因110年度基簡字第837號請求減少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
裁判日期:2022-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