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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0 年基簡字第 9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基簡字第943號原 告 基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櫻雪被 告 陳興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基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基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裁判案由:返還牌照等
裁判日期:2022-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