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基簡字第961號原 告 林宥鈞訴訟代理人 黃己開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訴訟代理人 陳貞樺
張漢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月11日下午2時30分,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再開辯論理由:被告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後,提出民事答辯三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