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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0 年基簡字第 9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基簡字第908號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上列原告對被告陳志明、陳OO提起撤銷分割繼承等事件之訴訟,未於訴狀載明被告陳OO之姓名及住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亦有明文。此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同段310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被告陳OO之最新戶籍謄本,與記載被告陳OO姓名之起訴狀暨繕本2份,並陳報至民國110年10月7日止對被告陳志明之債權總金額、本件不動產市價、訴之聲明第3項之應繼分比例,逾期未補正被告陳OO之姓名,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裁判案由:撤銷分割繼承等
裁判日期:2021-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