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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0 年基勞簡字第 8 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基勞簡字第8號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訴訟代理人 湯景富被 告 源檳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子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1萬7,355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台幣2,333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訴外人王子維即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經結算至110年8月31日,積欠原告本金15萬1,556元,及自104年7月14日起至110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5.95%計算之利息,為5萬5,341元,暨自104年8月15日起105年2月14日止,按週年利率0.595%,105年2月14日起至110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190%計算之違約金,為1萬0,458元,共21萬7,355元。另王子維亦積欠原告訴訟費用9,446元,以上合計為22萬6,801元。

(二)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王子維,且被告公司為王子維一人全額投資之公司,王子維對被告公司擁有百分之百實質權利,除名目所得之外,被告公司其他費用支出可說是法定代理人王子維薪資的一部,雖然被告公司刻意不作陳報其所得,但是以勞工保險條例之第14-2條、第8條第3款,規範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參加勞保的所得認定,是以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認定,108年至110年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適用負責人投保的最高一級月投保薪資額為4萬5,800元,王子維對被告之薪資以此推算尚稱合理。原告聲請就王子維對被告之執行業務所得每月4萬5,800元,其中3分之1即1萬5,266元為強制執行,業據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08年度司執字第18488號案件辦理,並於108年8月5日發扣押命令,再於109年3月11日核發移轉命令。然被告公司均未依據本院民事執行處之命令給付款項予原告,因此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2項提起本訴。依據扣押命令,自108年8月5日起至110年8月5日止,其間應有24個月之薪資,可得扣押總金額達36萬6,400元,原告在王子維積欠之債權金額範圍內之22萬6,801元應可請求被告公司給付。

(三)基於前述,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2萬6,801元。

二、被告未到庭言詞辯論,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王子維即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積欠其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款項計算至110年8月31日,合計為21萬7,355元,且上開債權業據聲請本院執行處就王子維對被告公司之執行業務所得等債權核發扣押命令及核發移轉命令在案,經提出本院基院華字第108司執18488號執行命令3份為證,本院且職權調閱民事執行處108年度司執字第18488號案卷核閱相符,堪信原告主張為真。

(二)原告主張王子維對被告公司之執行業務所得為每月4萬5,800元,業據本院合法通知被告公司後,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辯論,且未提出書狀爭執上情,因此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之規定「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是以原告主張被告公司每月應給付王子維之執行業務所得為4萬5,800元,可信為真。則該執行業務所得其中3分之1即1萬5,266元,既經本院執行處自108年8月5日起扣押,並自109年3月11日起,於原告對王子維債權範圍內移轉予原告,從108年8月5日起扣押迄至110年8月5日止,至少可扣押24期,合計36萬6,400元,原告應可於王子維積欠原告金額21萬7,355元範圍內,請求被告公司向其給付。

(三)另原告另主張王子維積欠訴訟費9,446元部分,並未記載於本院移轉命令中可得受償之債權範圍,原告請求其得依據移轉命令取得向被告公司請求給付之依據,尚無可採,應予駁回。

三、從而,原告請求被告公司依據本院執行處移轉命令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上開部分,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原告勝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未達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原告減縮聲明後之訴訟費用2430元,由被告2,333元,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裁判日期:2021-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