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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0 年基勞簡字第 9 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110年度基勞簡字第9號原 告 ABELLA JULIE VILLAFRANCA訴訟代理人 涂予彣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吳俊寬即億滿恩3號漁船訴訟代理人 陳俊傑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肆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肆佰肆拾元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之意思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依關係最切之法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為菲律賓共和國籍之人,是本件為涉外民事事件。又被告與原告簽訂之勞動契約(即僱用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第II.4條、第II.7條約定:「加班費:依據台灣勞工法」、「假期與病假:依據台灣勞工法」等語,則原告本件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依前揭約定,應適用我國法。另原告提供勞務及被告給付報酬地點為我國境內,我國法律應屬兩造勞動契約關係最切之法律,依上開規定,本件就原告請求給付資遣費及遭扣之工資部分涉外事件之準據法,仍同應適用我國法,合先敘明。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為:㈠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9,147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迄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嗣於民國110年9月10日以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狀及於本院111年1月5日言詞辯論期日變更訴之聲明,其最後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32,411元,及自110年9月10日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狀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㈢願供擔保,請准予假執行。經核原告上開訴之變更,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且屬擴張、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開規定,應予准許。

三、原告主張億滿恩3號漁船為吳俊寬所有,有被告提出之船舶登記證書、中華民國船舶檢查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39至142頁),且為被告所無爭執。原告列「億滿恩3號漁船即吳俊華」為被告,於本件判決當事人欄被告記載方式宜改為「吳俊寬即億滿恩3號漁船」,以資明確,附此指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原告為菲律賓共和國籍之人,原告於108年7月30日起,至被

告處工作,約定每月工資23,800元,每天工作8小時,在新北市瑞芳區海域從事捕魚工作,雇主須按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加班費,每天至少供應3餐及免費住宿等,惟原告工作期間,雇主並未依約履行,原告於休息日、例假日、國定假日均仍須工作,亦經常有跨日待在漁船上捕魚之情事,且被告未先經原告之同意,即自其每月工資中扣減服務費用每月1,800元及國外仲介借貸款項每月8,000元,經原告於109年6月、7月間向被告抗議,被告卻置之不理,原告遂於109年7月15日終止勞動契約,爰依兩造間之僱傭契約及勞動基準法等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資遣費、特休未休之工資及遭扣之工資,並臚列各項請求如下:

⒈加班費合計106,767元:

⑴平常日部分42,639元:

原告與被告約定每日上班8小時,但實際上卻有延長工時之情形,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第32條、第24條第1項之規定及原告之漁船進出港安全檢查紀錄查詢(船載人員)(下稱系爭安檢紀錄表),計算原告每次出港及返航間之必須工作時間,可計算得出被告應給付原告平常日加班費42,639元(計算式詳如民事起訴狀附表所示)。

⑵休息日部分33,873元:

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第39條前段、中段,及系爭安檢紀錄表,計算原告每次出港及返航間之必須工作時間,可計算得出被告應給付原告休息日加班費33,873元(計算式詳如民事起訴狀附表所示)。

⑶例假日部分25,351元:

參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9月14日台87勞動二字第039675號函釋,依系爭安檢紀錄表,被告於例假日工作部分,被告應給付原告例假日加班費25,351元(計算式詳如民事起訴狀附表所示)。

⑷國定假日部分4,904元:

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前段、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4條第2款、第5條第2項、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原告於109年1月1日、2月28日、4月2日、4月3日、5月1日等國定假日工作,被告應給付原告國定假日加班費4,904元(計算式詳如民事起訴狀附表所示)。

⒉資遣費15,194元:

原告係於109年7月15日終止與被告間之勞動契約,被告自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4項、第17條之規定給付原告資遣費,經依原告每月平均工資計算後,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資遣費為15,194元(計算式詳如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狀第4至5頁所示)⒊特別休假未休工資2,380元:

被告未告知原告有特別休假,而原告自108年7月30日至109年7月15日,共計有3日特別休假而未休,故被告應給付此部分之工資2,380元(計算式:23,800元÷30日×3日=2,380元)。

⒋扣繳費用(遭扣除之薪資)107,800元:

被告給付工資同時卻巧立名目予以扣減,且均未經過原告之同意,每月扣減仲介費用1,800元及償還借款金額8,000元長達11個月,則被告應給付其所扣之工資予原告,合計共107,800元〈計算式:(1,800元+8,000元)×11月=107,800元〉。

㈡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232,411元,及自110年9月10日民事言詞辯論

意旨狀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⒊願供擔保,請准予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略以:㈠漁船船員係屬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

之工作者,不適用同法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等規定。且原告主張工作時間以漁船進出港時間核算,惟此抵觸勞動部公告「漁船船員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特殊工作者工作時間參考指引」(下稱系爭參考指引)第四項:工作時間係指在雇主或船員指揮監督下,船員從事漁船航行當值輪班,漁撈作業、漁獲處理、卸漁及漁事整補等時間,其餘以外時間為船員休息時間之規定。且兩造所簽訂之系爭契約亦規定「…工作時間表將由船長依據國際慣例和標準來決定和規定」,足見原告知悉來臺從事漁船作業之工作時間,應以國際慣例、標準及系爭參考指引為主,非以漁船進出港時間計算。且原告起訴狀附表所載工作時數有誇張不符事實常情之情形。

㈡國定假日休假部分,兩造間已有協議,且原告亦確實依據協議補休假,而勞資會議中均有勞方代表2人簽名。

㈢資遣費部分,原告於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外籍勞工諮詢服務中

心受理外國人申訴爭議協調會會議紀錄中已載明:…同年7月15日就不想回雇主處工作,主張與雇主於109年7月15日終止聘僱關係…等語,故本件應無原告主張之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適用。

㈣特休未休工資部分,原告於109年6月1日至30日之休漁期間均

無出海工作,具有休假30日之事實,且被告仍給付原告當月薪資,顯然優於勞動基準法關於特別休假之天數。退步言之,倘被告應給付原告特別休假未休之工資,則因原告工作年資未滿1年,依法特別休假應為3日。

㈤原告主張扣減仲介費用1,800元部分,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

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6條之規定,此為勞動部規定之服務費項目。另有關原告主張扣除償還借款8,000元部分,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查明,此與被告無關,應係貸款公司收取。且服務費是在薪資確認完給原告後,原告再繳交服務費。償還借款8,000元的部分,被告是將薪資扣除勞健保的金額交給原告,原告再自行清償給貸款公司。

㈥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原告主張其為菲律賓共和國籍之人,自108年7月30日起受雇於被告從事漁船船員工作,約定每月薪資23,800元、每天工作8小時,被告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加班費及每日應至少供應3餐及免費住宿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北部分署第二岸巡隊109年9月1日北二隊字第1091107405號函暨原告之漁船進出港安全檢查紀錄查詢(船載人員)(即系爭安檢紀錄)(本院卷第41至第47頁)、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本院卷第49至第51頁)等件影本為證。且為被告所無爭執,被告復提出兩造簽署之僱用合約書(即系爭契約)(本院卷第93至97頁)、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本院卷第99至104頁)、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外籍勞工諮詢服務中心受理外國人申訴爭議協調會會議紀錄(本院卷第123至124頁)、船舶登記證書(本院卷第139至140頁)、中華民國船舶檢查證書暨船舶檢查記錄(本院卷第141至142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執照(本院卷第143至144頁)、漁工薪資明細表(本院卷第151頁)、薪資單(本院卷第153至158頁)、原告108年8月份至109年6月份出勤紀錄(下稱系爭出勤紀錄,本院卷第159至169頁)等件影本為證,此部分之事實堪信為真。並觀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及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之記載,可知原告與被告約定薪資係按基本工資計算,即自108年8月至108年12月期間,每月薪資為23,100元,嗣因基本工資調整,而自109年1月起變更為23,800元,附此指明。至於原告主張得請求被告給付上揭加班費、資遣費、特別休假未休工資及遭扣之薪資等情,則為被告所否認及拒絕,並以前開情詞置辯,是本件應審酌:㈠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於本件有無適用?㈡若本件無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適用,則應如何計算原告請求給付之各項加班費、資遣費、特別休假未休工資?㈢原告主張被告每月自原告薪資中扣減仲介費及償還借貸之金額,而請求給付遭扣之工資,有無理由?茲分述如下:

㈠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於本案是否適用:

⒈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26號解釋以:「勞動基準法第八

十四條之一有關勞雇雙方對於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有另行約定時,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之規定,係強制規定,如未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該約定尚不得排除同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除可發生公法上不利於雇主之效果外,如發生民事爭議,法院自應於具體個案,就工作時間等事項另行約定而未經核備者,本於落實保護勞工權益之立法目的,依上開第三十條等規定予以調整,並依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九條規定計付工資。」。理由書以:「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第一項)婦女兒童從事勞動者,應按其年齡及身體狀態,予以特別之保護。(第二項)」基於上開意旨,本法乃以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為目的,規定關於工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退休、職業災害補償等勞工勞動條件之最低標準。雇主固得依事業性質及勞動態樣與勞工另行約定勞動條件,但仍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本院釋字第四九四號、第五七八號解釋參照)。衡酌本法之立法目的並考量其規範體例,除就勞動關係所涉及之相關事項規定外,尚課予雇主一定作為及不作為義務,於違反特定義務時亦有相關罰則,賦予一定之公法效果,其規範具有強制之性質,以實現保護勞工之目的(本法第一條規定參照)。而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下稱工作時間等事項)乃勞動關係之核心問題,影響勞工之健康及福祉甚鉅,故透過本法第三十條等規定予以規範,並以此標準作為法律保障之最低限度,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自不容勞雇雙方以契約自由為由規避之。」、「惟社會不斷變遷,經濟活動愈趨複雜多樣,各種工作之性質、內容與提供方式差異甚大,此所以立法者特就相關最低條件為相應之不同規範。為因應特殊工作類別之需要,系爭規定乃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特殊工作者,容許勞雇雙方就其工作時間等事項另行約定,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排除本法第三十條等規定之限制。中央主管機關之公告與地方主管機關之核備等要件,係為落實勞工權益之保障,避免特殊工作之範圍及勞雇雙方之約定恣意浮濫。故對於業經核定公告之特殊工作,如勞雇雙方之約定未依法完成核備程序即開始履行,除可發生公法上不利於雇主之效果外,其約定之民事效力是否亦受影響,自應基於前述憲法保護勞工之意旨、系爭規定避免恣意浮濫及落實保護勞工權益之目的而為判斷。」、「民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係在平衡國家管制與私法自治之原則。在探究法規範是否屬本條之強制規定及違反該強制規定之效力時,自須考量國家管制之目的與內容。勞雇雙方就其另行約定依系爭規定報請核備,雖屬行政上之程序,然因工時之延長影響勞工之健康及福祉甚鉅,且因相同性質之工作,在不同地區,仍可能存在實質重大之差異,而有由當地主管機關審慎逐案核實之必要。又勞方在談判中通常居於弱勢之地位,可能受到不當影響之情形,亦可藉此防杜。系爭規定要求就勞雇雙方之另行約定報請核備,其管制既係直接規制勞動關係內涵,且其管制之內容又非僅單純要求提供勞雇雙方約定之內容備查,自應認其規定有直接干預勞動關係之民事效力。否則,如認為其核備僅發生公法上不利於雇主之效果,系爭規定之前揭目的將無法落實;且將與民法第七十一條平衡國家管制與私法自治之原則不符。故系爭規定中『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之要件,應為民法第七十一條所稱之強制規定。而由於勞雇雙方有關工作時間等事項之另行約定可能甚為複雜,並兼含有利及不利於勞方之內涵,依民法第七十一條及本法第一條規定之整體意旨,實無從僅以勞雇雙方之另行約定未經核備為由,逕認該另行約定為無效。系爭規定既稱:『……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規定之限制』,亦即如另行約定未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尚不得排除本法第三十條等規定之限制。故如發生民事爭議,法院自應於具體個案,就工作時間等事項另行約定而未經核備者,本於落實保護勞工權益之立法目的,依本法第三十條等規定予以調整,並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九條規定計付工資。」。

⒉被告雖主張漁船船員屬於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所定之工作者

,並提出勞動部108年5月23日勞動條3字第1080130527號公告及系爭參考指引等件影本為證(本院卷第111至第116頁),惟被告並未提出確切證據證明兩造另行就關於工作時間、例假、休假等事項約定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之證明,被告所提出之「億滿恩3號漁船第一屆第四次臨時勞資會議記錄」(關於109年1月1日國定假日調移至109年1月6日補休)、「億滿恩3號漁船第二屆第二次臨時勞資會議記錄」(關於109年2月28日國定假日調移至109年3月6日補休)、「億滿恩3號漁船第二屆第三次臨時勞資會議記錄」(關於109年5月1日國定假日調移至109年5月4日補休),僅係關於上開3個休假日之調整,且上開會議記錄所載出席者之「勞方代表」僅有2人,均非原告,被告亦未提出所謂「勞方代表2人」係受原告委託協議相關議案之證明,是縱有上開會議,亦難認對於原告有拘束力。綜上,被告主張本件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得不受同法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49條等規定之限制云云,自無足採。㈡原告請求加班費部分:

⒈按兩造所簽定之系爭契約之Ⅱ基本條件第⒊、⒋、⒎點,就工時

、加班費及假期等部分業已分別約定「工時:每日正常工時為八小時,每週不超過40小時,工作時間表將由船長依據國際慣例和標準來決定和規定。」、「加班費:依據台灣勞工法」、「假期與病假:依據台灣勞工法。」等語(本院卷第94頁),則原告得請求之各項加班費、休假暨特別休假未休之工資即均應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審酌其請求是否適法。而系爭契約有每日正常工時為8小時、加班費「依台灣勞工法」之約定,且本件並無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之適用如前述,則倘原告每日工時逾8小時,被告即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加班費之義務。

⒉原告主張按系爭安檢紀錄表每次出港及返航之時間計算其工

作時間等情,為被告所否認,辯稱:不應以漁船進出港之時間作為計算原告加班費之基礎,且因應漁船海上作業之特殊性,應以被告提出之出勤紀錄作為原告工作時數之依據等語,並提出系爭出勤紀錄為證(本院卷第159至169頁)。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次按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勞動事件法第35條規定:「勞工請求之事件,雇主就其依法令應備置之文書,有提出之義務。」。經查:

⑴被告雖提出系爭出勤紀錄為證,惟原告爭執系爭出勤紀錄之

真正,復經本院核對系爭安檢紀錄表與系爭出勤紀錄,系爭出勤紀錄有不合理之處。舉例言之,依系爭安檢紀錄表所載,原告於108年8月20日上午10時6分出港,於108年8月21日上午8時20分進港(第一次航程),於同日即108年8月21日上午10時52分出港,於108年8月22日上午8時47分入港(第二次航程),於同日即108年8月22日上午11時3分出港,於108年8月23日上午8時23分入港(第三次航程),於同日即108年8月23日10時27分出港,於同日上午11時2分入港(第四次航程),惟依被告所提出之108年8月份出勤紀錄(本院卷第159頁),其上僅記載原告於108年8月20日22時0分至0時出勤工作2小時(第一次航程)、於同年8月21日21時0分至23時0分出勤工作2小時(第二次航程),其餘第三次航程、第四次航程等,則均未記載。此段期間(即108年8月20日上午10時6分至108年8月23日上午11時2分)原告於海上時間長達66小時4分,惟工作時數僅記載合計4小時,顯見被告所提出之出勤紀錄有不符常理之處,該出勤記錄之正確性即有疑義,難以作為判斷原告實際工時之依據。

⑵原告主張依系爭安檢紀錄表之出港及返航之時間計算其工作

時間等情,惟查,原告之工作為漁船船員,其於海上執行工作時,本即可能會因航行路線、天候、海象、漁場狀況等諸多因素,而具有工時不易掌握之特殊性,且因在海上之活動空間受侷限在漁船上,工作或休息時間之認定界限,本即較為糢糊且不明確。又考量本件漁船船員出海期間雖侷限於漁船內無法自由外出、行動,惟倘認航行期間均屬其工作時間,而不存在休息時間,亦顯與常情不符。再依本件漁船進出港之情形以觀,出海時間不固定,每次出海時間為不及1日至數日不等之情形,顯係沿海、近海之漁撈作業。並衡酌被告既有備置、保存及提出出勤紀錄之義務,惟被告並未翔實於系爭出勤紀錄記載原告之出勤工作時間,則原告未能證明其實際工作時間之不利益,亦不應全由原告承擔。本院綜衡上情,認原告雖未能舉證證明出港至返港之時間均為其工作時間,惟本件以被告漁船每次出港至返港之期間,扣除合理休息時間後之時間,為原告之工作時間,應屬合理。並經本院於111年1月5日言詞辯論期日詢問兩造下列問題:(如果本院要按照勞基法規定,計算加班費,均以按日曆日為標準計算,以凌晨12點算至午夜12點,兩造有何意見?)、(在漁船上,如果要按照勞基法標準計算加班費,按原告主張在船上都是工作時間,但如果要扣除休息時間,休息時間以八個小時來計算休息時間,兩造有無意見?),兩造均表示無意見(本院卷第203至205頁)。是本院即以原告出港至返港之海上時間,按凌晨0時至午夜12時(即24小時)日曆日為基準,每日先行計算原告工作時數,工作時數算滿8小時後,再扣除8小時之休息時間後之餘數,作為計算原告每日延長工作時間之計算基礎,若當日出勤不足8小時,則以實際時間為準(例假日及休假日除外)。⒊按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

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2以上。雇主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3分之1以上;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3分之2以上。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第36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37條所定之休假及第38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項、第30條第1項、第39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之工作時間,依前開說明之方式計算如附表一所示。次查,原告於108年8月至12月期間之月薪為23,100元,則其每小時之工資應為96元(計算式:23,100元÷30日÷8時=9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於109年1月至7月期間之月薪為23,800元(109年7月薪資單記載工作11日,薪資為8,723元,換算後月薪仍約為23,800元,而仍以23,800元計算之),則其每小時之工資應為99元(計算式:23,800元÷30日÷8時=99元),從而:

⑴原告於108年8月至12月期間加班費之計算為:①於平日延長工

時前2小時之工資應為每小時128元(計算式96元×4/3=128元),滿2小時後之每小時工資應為160元(計算式:96元×5/3=160元);②於休息日之延長工時前2小時之工資應為每小時128元(計算式96元×4/3=128元),滿2小時後至8小時內之每小時工資應為160元(計算式:96元×5/3=160元),逾8小時後之每小時工資應為256元(計算式:96元×8/3=256元)。③於例假日之加班工資,每日(即工時8小時以內)應為768元(計算式:96元×8時=768元),滿8小時後延長2小時以內之工資應為每小時128元(計算式96元×4/3=128元),延長超過2小時之超過時間之每小時工資應為160元(計算式:

96元×5/3=160元);④於休假日之加班工資,每日(即工時8小時以內)應為768元(計算式:96元×8時=768元),滿8小時後延長2小時以內之工資應為每小時128元(計算式96元×4/3=128元),延長超過2小時之超過時間之每小時工資應為160元(計算式:96元×5/3=160元)。

⑵原告於109年1月至7月15日期間,加班費之計算為:①於平日

延長工時前2小時之工資應為每小時132元(計算式99元×4/3=132元),滿2小時後之每小時工資應為165元(計算式:99元×5/3=165元);②於休息日之延長工時前2小時之工資應為每小時132元(計算式99元×4/3=132元),滿2小時後至8小時內之每小時工資應為165元(計算式:99元×5/3=165元),逾8小時後之每小時工資應為264元(計算式:99元×8/3=264元)。③於例假日之加班工資,每日(即工時8小時以內)應為792元(計算式:99元×8時=792元),滿8小時後延長2小時以內之工資應為每小時132元(計算式99元×4/3=132元),延長超過2小時之超過時間之每小時工資應為165元(計算式:99元×5/3=165元);④於休假日之加班工資,每日(即工時8小時以內)應為792元(計算式:99元×8時=792元),滿8小時後延長2小時以內之工資應為每小時132元(計算式99元×4/3=132元),延長超過2小時之超過時間之每小時工資應為165元(計算式:99元×5/3=165元)。

⑶綜上,本件原告得請求之各項加班費詳如附表二(A)、(B)、(

C)、(D)欄所示,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合計於87,079元之範圍內為有理由。

⑷被告雖辯稱:休假日部分兩造間已有勞資會議調移,且原告

亦確實依據協議補休假,勞資會議中均有勞方代表2人簽名等語,惟縱有被告提出之「億滿恩3號漁船第一屆第四次臨時勞資會議記錄」、「億滿恩3號漁船第二屆第二次臨時勞資會議記錄」、「億滿恩3號漁船第二屆第三次臨時勞資會議記錄」(本院卷第117至122頁)所示會議,亦難認對於原告有拘束力,已如前述,是被告此項辯解難以採認。

㈢原告請求資遣費部分:

⒈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雇

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第17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從未給付原告加班費,顯有違反勞工法令且損害原告之權益,故原告於109年7月15日終止勞動契約,自屬有據,是兩造間之勞動契約於109年7月15日終止,應堪認定。

⒉被告雖辯稱:被告並無違反勞動基準法,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外籍勞工諮詢服務中心受理外國人申訴爭議協調會會議紀錄記載:「…故而於同年7月15日就不想回雇主處工作」等語(本院卷第124頁)等語。惟查,上開協調會會議紀錄「勞方主張」部分已記載原告主張被告違反勞動法規之具體情事,並記載「主張與雇主於109年7月15日終止聘僱關係…」等語(本院卷第124頁)。且本件被告違反勞工法令且損害原告權益,原告得合法終止勞動契約,業經認定如前,是本件尚與勞動契約合意終止之情形不同,被告所辯並非可採。

⒊按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

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據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即有理由。而原告離職前6個月平均工資為31,264元【計算式:〈(不含加班費之薪資23,800元×6月)+(離職前6個月之加班費合計44,782元,如附表三所示)〉÷6=31,264元】,原告自108年7月30日開始任職,迄至109年7月15日離職日止,新制資遣基數為23/48,則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資遣費為14,981元(計算式:月薪31,264元×資遣費基數23/48=14,981元)。

㈣原告請求特別休假未休工資部分:

按「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本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所定雇主應發給工資,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發給工資之基準:㈠按勞工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乘以其一日工資計發。㈡前目所定一日工資,為勞工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前段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1第2項第2款第2目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自108年7月30日任職,至109年7月15日離職,依上揭規定,有3日之特別休假。被告雖辯稱:原告於109年6月均未出海工作,具有休假之事實,被告仍給與薪資,顯然優於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等語。惟特別休假為勞工之權利,應由勞工排定,被告在工作日未指派原告工作,與特別休假係屬二事,是被告之辯解顯無可採。從而,原告所得請求之特別休假未休工資為2,380元(計算式:23,800元÷30日×3日=2,380元)。

㈤原告主張遭扣減薪資之部分:

按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原告主張領取薪資時遭扣減而未能領取全額薪資,所扣減費用包括每月仲介服務費1,800元、償還國外仲介借貸8,000元等項,並提出薪資單照片影本(本院卷第191頁)及錄影光碟為證,惟為被告所否認,辯稱:扣除仲介服務費係依規定收取。有關扣除國外仲介借貸費4,000元至8,000元不等情事,與被告無關(本院卷第87頁)、我們仲介公司只有扣服務費的部分,8,000元的部分不是我們公司收的,應該是貸款公司的人收的,而且是將薪資扣除勞健保的金額交給原告,原告再自行去清償給貸款公司等語(本院卷第205頁),並提出原告之薪資單為憑(本院卷第153至158頁)。經查:

⒈原告雖主張遭不當扣減仲介服務費等情,惟依原告簽署之「

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第五點以:「外國人確實瞭解以下中華民國相關收費規定【法令如有修正,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㈠服務費…第一年每月最高為NT$1,800元、第二年每月最高為NT$1,700元、第三年每月最高為NT$1,500元。」等語(本院卷第100至101頁),是原告主張遭每月不當扣減仲介服務費1,800元等情,即非可採。

⒉原告主張每月遭扣除8,000元借款之部分:

⑴經查,被告提出之薪資單,與原告提出之薪資單照片影本(

本院卷第191頁)相較,原告提出者係有下聯,內有「償/還款金額Amount、還款金額Return Money、簽名Sign、備註Rm

ark、獎金Bonus、服務費TW Fee、AMOUNT、Mask fee、總計Total Amount、簽名Sign」等欄位,被告提出者則無下聯。

而原告提出照片影本之該紙「2020/06/01」薪資單其中「服務費TW Fee」記載「-1800」、「AMOUNT」欄記載「-8000」,「總計Total Amount」欄記載「13355(塗改後之金額)」,與原告主張遭扣減8,000元之情形一致。反觀被告提出之薪資單均僅有上聯,而上聯中並無關於還款之扣減項目之記載。則被告提出僅有上聯之薪資單,縱經原告於其上簽名,仍不足以證明原告已經受領薪資單上聯所載金額。另經本院於110年度基勞簡字第3號民事事件111年1月24日言詞辯論期日勘驗原告提出之錄影光碟,勘驗結果略以:檔案名稱:

Rey Broker Video Evidence.mp4 內容:畫面應為秘錄器之錄影畫面,畫面中穿著藍色上衣(男子A)的男子說:「你跟那個老闆借了嘛齁,一萬塊,對不對?老闆lend you一萬,你,你嘛? 一萬塊、一萬塊、三千,today」,男子A把原子筆遞給男子B並指向標題為CASHVOUCHER的文件說:「sign

your name here,yes yes yes」,畫面時間03:45,男子B於CASHVOUCHER文件上簽名,男子A指著該文件上另一處說:「還有這裡,這裡,這裡」,男子B簽名完後,男子A說:「ok,今天是...today齁,ok」並在該文件上寫字,男子A又說:「因為老闆扣掉了,老闆扣掉了,來,你的,看看,扣三千齁」,男子A把薪資單Payslip遞給男子B。畫面時間04:19至畫面時間04:27,可看見薪資單Payslip有虛線,應為上下2 聯之文件,虛線下聯可見記載「還款金額ReturnEmployer Money欄-3000、還款金額Return Money欄-8000*9,總計Tatal Amount欄10189,備註Remark欄還雇主3/11借款3000/10000分3 期」,虛線上欄可見記載「總計TatalAmount欄22989、健保欄-335、勞保欄-476、…協建28號HsienChien No.28 、日期Date:2020/04/07」(從5分07秒起繼續勘驗光碟)畫面時間05:07,男子A指薪資單上面某處和下面「還款金額:3000」說:「這個就是這個,這個就是這個,this」,男子B答道:「哦~okok」,畫面時間05:14,男子B於該薪資單下半部中「還款金額:3000」和「備註:

還雇主3/11借款;3000/10000分3期」字樣間之簽名欄簽名。男子A 邊將男子B 所簽名之薪資單折起邊向周圍數人問:

「那個有沒有那個健保卡?」,指向自己的口罩並說:「買這個,buy 這個,幫你們買這個,要不要?健保卡?你不要買?」,畫面外一男聲說:「我沒有健保卡」,男子繼續向周圍數人詢問:「啊你咧?你有沒有健保卡?啊他沒有,你有沒有健保卡?」(以下畫面不詳細記錄細節,男子A在問要不要幫大家買口罩)。畫面時間6: 13起,男子A數千元鈔鈔票交給男子B,男子B張一張的數,數了十張,男子A又遞給男子B一張百元鈔及零錢若干,影片結束。並未看到男子A將薪資單下半部撕下來交給男子B的動作。男子B的說話口音及語言,應該是外籍人士(見該案當日言詞辯論筆錄)。原告主張:光碟內之文件的漁船,是與本件同一仲介公司做的薪資單等情。而光碟內文件之漁船,與本件億滿恩3號漁船,係同一仲介公司辦理漁工業務等情,為被告所是認,被告並陳稱:「(上開四艘漁船發薪水的時候是否都是由仲介公司的人去發?)有的時候是仲介公司去發,有的時候是雇主去發。」、「原則上是由仲介公司發,仲介公司沒有辦法配合時間的時候才由雇主發。」等語(本院卷第248至249頁),則衡情該光碟錄影內容所示薪資發放情形,應與本件漁船之薪資發放情形類同。而由上開勘驗結果,亦似有扣除還款金額後給付薪資之情形。是被告辯稱:並未自原告之薪資中扣減8,000元等情,即有可疑。

⑵被告所提出之薪資簽收單既不足以證明被告已經給付應付薪

資之全額(未扣減8,000元之金額)予原告,則仍應由被告就薪資已經全額給付(清償)之事實負舉證之責。惟被告並未提出其他確切證據證明已將未經扣減8,000元之薪資全額給付予原告,或證明被告如實支付薪資單所載金額後,再由原告自行交付8,000元予貸款公司,從而,原告主張每月遭扣減薪資8,000元,應屬可信,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遭扣減薪資合計88,000元(計算式:11月×8,000元=88,000元),為有理由。

㈥綜上,本件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合計為192,440元(計

算式:87,079元+14,981元+2,380元+88,000元=192,440元)。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92,440元及自110年9月10日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0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亦有理由。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92,440元,及自110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原告勝訴部分,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同法第44條第2項規定同時宣告被告得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陳述及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第2項,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法庭法 官 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靜敏附表一、出勤時間 編號 工作日性質 日期 出港時間/零時 零時/入港時間 海上時數 延長工作時數(平常日為扣除正常工時8小時及休息8小時後之工時,若負數以0計;休息日、例假日及休假日為未滿(含)8小時之時數,若超出8小時,則為扣除休息8小時之後之工時) 平常日延長工時2小時以內時間;休息日2小時以內工時;例假日及休假日超過8小時工時 平常日延長工時超過2小時工時;休息日超過2小時至8小時以內工時 休息日超過8小時以上工時 1 平常日 108.8.5 12:20 24:00 11:40 0 0 0 0 2 平常日 108.8.6 00:00 09:05 09:05 0 0 0 0 3 平常日 108.8.20 10:06 24:00 13:54 0 0 0 0 4 平常日 108.8.21 00:00 10:52 08:20 24:00 08:20 13:08 合計21:28 05:28 2 03:28 0 5 平常日 108.8.22 00:00 11:03 08:47 24:00 08:47 12:57 合計21:44 05:44 2 03:44 0 6 平常日 108.8.23 00:00 10:27 08:23 11:02 08:23 00:35 合計08:58 0 0 0 0 7 平常日 108.8.26 09:39 24:00 14:21 0 0 0 0 8 平常日 108.8.27 00:00 13:29 07:40 24:00 07:40 10:31 合計18:11 02:11 2 00:11 0 9 平常日 108.8.28 00:00 24:00 24:00 8 2 6 0 10 平常日 108.8.29 00:00 12:14 06:03 24:00 06:03 11:46 合計17:49 01:49 01:49 0 0 11 平常日 108.8.30 00:00 13:00 08:06 24:00 08:06 11:00 合計19:06 03:06 2 01:06 0 12 例假日 108.9.1 00:00 14:00 08:25 24:00 08:25 10:00 合計18:25 10:25 (8小時內以1日計) 2 00:25 0 13 平常日 108.9.2 00:00 24:00 24:00 8 2 6 0 14 平常日 108.9.3 00:00 07:10 07:10 0 0 0 0 15 休息日 108.9.7 11:43 24:00 12:17 8 2 6 0 16 例假日 108.9.8 00:00 13:49 08:00 24:00 08:00 10:11 合計18:11 10:11 (8小時內以1日計) 2 00:11 0 17 平常日 108.9.9 00:00 13:33 08:13 24:00 08:13 10:27 合計18:40 02:40 2 00:40 0 18 平常日 109.9.10 00:00 07:25 07:25 0 0 0 0 19 平常日 108.9.24 13:15 24:00 10:45 0 0 0 0 20 平常日 108.9.25 00:00 11:55 07:24 24:00 07:24 12:05 合計19:29 03:29 2 01:29 0 21 平常日 108.9.26 00:00 24:00 24:00 8 2 6 0 22 平常日 108.9.27 00:00 15:46 13:35 24:00 13:35 08:14 合計21:49 05:49 2 03:49 0 23 休息日 108.9.28 00:00 24:00 24 16 2 6 8 24 例假日 108.9.29 00:00 01:35 01:35 01:35 (8小時內以1日計) 0 0 0 25 平常日 108.10.2 12:25 24:00 11:35 0 0 0 0 26 平常日 108.10.3 00:00 24:00 24:00 8 2 6 0 27 平常日 108.10.4 00:00 24:00 24:00 8 2 6 0 28 平常日(彈性調整補班) 108.10.5 00:00 05:55 05:55 0 0 0 0 29 例假日 108.10.6 13:04 24:00 10:56 8 (8小時內以1日計) 0 0 0 30 平常日 108.10.7 00:00 24:00 24:00 8 2 6 0 31 平常日 108.10.8 00:00 24:00 24:00 8 2 6 0 32 平常日 108.10.9 00:00 04:21 04:21 0 0 0 0 33 平常日 108.10.21 12:15 24:00 11:45 0 0 0 0 34 平常日 108.10.22 00:00 13:20 05:20 24:00 05:20 10:40 合計16:00 0 0 0 0 35 平常日 108.10.23 00:00 13:30 05:24 24:00 05:24 10:30 合計15:54 0 0 0 0 36 平常日 108.10.24 00:00 24:00 24 8 2 6 0 37 平常日 108.10.25 00:00 13:57 04:58 24:00 04:58 10:03 合計15:01 0 0 0 0 38 休息日 108.10.26 00:00 24:00 24:00 16 2 6 8 39 例假日 108.10.27 00:00 24:00 24:00 16 (8小時內以1日計) 2 6 0 40 平常日 108.10.28 00:00 24:00 24:00 8 2 6 0 41 平常日 108.10.29 00:00 03:45 03:45 0 0 0 0 42 平常日 108.11.1 12:53 24:00 11:07 0 0 0 0 43 休息日 108.11.2 00:00 13:28 02:49 24:00 02:49 10:32 合計13:21 8 2 6 0 44 例假日 108.11.3 00:00 05:25 05:25 05:25 (8小時內以1日計) 0 0 0 45 平常日 108.11.6 13:45 24:00 10:15 0 0 0 0 46 平常日 108.11.7 00:00 01:10 01:10 0 0 0 0 47 平常日 108.11.15 14:42 16:30 15:30 24:00 00:48 07:30 合計8:18 0 0 0 0 48 休息日 108.11.16 00:00 13:32 07:41 24:00 07:41 10:28 合計18:09 10:09 2 6 02:09 49 例假日 108.11.17 00:00 13:20 05:36 24:00 05:36 10:40 合計16:16 08:16 (8小時內以1日計) 0:16 0 0 50 平常日 108.11.18 00:00 03:10 03:10 0 0 0 0 51 休息日 108.11.23 13:38 24:00 10:22 8 2 6 0 52 例假日 108.11.24 00:00 13:20 04:08 24:00 04:08 10:40 合計14:48 06:40 (8小時內以1日計) 0 0 0 53 平常日 108.11.25 00:00 02:41 02:41 0 0 0 0 54 休息日 108.11.30 13:22 24:00 10:38 8 2 6 0 55 例假日 108.12.1 00:00 04:36 04:36 04:36 (8小時內以1日計) 0 0 0 56 平常日 108.12.13 13:05 24:00 10:55 0 0 0 0 57 休息日 108.12.14 00:00 24:00 24:00 16 2 6 8 58 例假日 108.12.15 00:00 12:48 04:02 24:00 04:02 11:12 合計15:14 07:14 (8小時內以1日計) 0 0 0 59 平常日 108.12.16 00:00 11:26 02:40 24:00 02:40 12:34 合計15:14 0 0 0 0 60 平常日 108.12.17 00:00 13:26 04:26 24:00 04:26 10:34 合計15:00 0 0 0 0 61 平常日 108.12.18 00:00 15:38 03:20 24:00 03:20 08:22 合計11:42 0 0 0 0 62 平常日 108.12.19 00:00 00:49 00:49 0 0 0 0 63 休息日 108.12.21 15:35 24:00 08:25 8 2 6 0 64 例假日 108.12.22 00:00 14:15 02:02 24:00 02:02 09:45 合計11:47 03:47 (8小時內以1日計) 0 0 0 65 平常日 108.12.23 00:00 15:43 01:00 24:00 01:00 08:17 合計09:17 0 0 0 0 66 平常日 108.12.24 00:00 12:02 00:46 24:00 00:46 11:58 合計12:44 0 0 0 0 67 平常日 108.12.25 00:00 00:40 00:40 0 0 0 0 68 休息日 108.12.28 15:26 24:00 08:34 8 2 6 0 69 例假日 108.12.29 00:00 14:46 04:50 24:00 04:50 09:14 合計14:04 8 (8小時內以1日計) 0 0 0 70 平常日 108.12.30 00:00 01:36 01:36 0 0 0 0 71 休假日 109.1.1 15:00 24:00 09:00 8 (8小時內以1日計) 0 0 0 72 平常日 109.1.2 00:00 13:44 00:02 24:00 00:02 10:16 合計10:18 0 0 0 0 73 平常日 109.1.3 00:00 09:58 01:08 24:00 01:08 14:02 合計15:10 0 0 0 0 74 休息日 109.1.4 00:00 24:00 24:00 16 2 6 8 75 例假日 109.1.5 00:00 10:00 10:00 8 (8小時內以1日計) 0 0 0 76 例假日 109.1.19 12:17 24:00 11:43 8 (8小時內以1日計) 0 0 0 77 平常日 109.1.20 00:00 12:30 05:08 24:00 05:08 11:30 合計16:38 00:38 00:38 0 0 78 平常日 109.1.21 00:00 12:24 04:23 24:00 04:23 11:36 合計15:59 0 0 0 0 79 平常日 109.1.22 00:00 12:44 05:10 24:00 05:10 11:16 合計16:26 00:26 00:26 0 0 80 休假日 109.1.23 00:00 04:52 04:52 04:52 (8小時內以1日計) 0 0 0 81 平常日 109.2.12 12:23 24:00 11:37 0 0 0 0 82 平常日 109.2.13 00:00 13:18 02:41 24:00 02:41 10:42 合計13:23 0 0 0 0 83 平常日 109.2.14 00:00 24:00 24:00 8 2 6 0 84 平常日(彈性調整補班) 109.2.15 00:00 24:00 24:00 8 2 6 0 85 例假日 109.2.16 00:00 03:20 03:20 03:20 (8小時內以1日計) 0 0 0 86 平常日 109.2.19 11:52 24:00 12:08 0 0 0 0 87 平常日 109.2.20 00:00 14:15 08:59 24:00 08:59 09:45 合計18:44 02:44 2 00:44 0 88 平常日 109.2.21 00:00 12:57 02:52 24:00 02:52 11:03 合計13:55 0 0 0 0 89 休息日 109.2.22 00:00 09:55 09:55 8 2 6 0 90 例假日 109.2.23 13:56 24:00 10:04 8 (8小時內以1日計) 0 0 0 91 平常日 109.2.24 00:00 24:00 24:00 8 2 6 0 92 平常日 109.2.25 00:00 13:53 06:00 24:00 06:00 10:07 合計16:07 00:07 00:07 0 0 92 平常日 109.2.26 00:00 17:58 02:17 24:00 02:17 06:02 合計08:19 0 0 0 0 93 平常日 109.2.27 17:33 20:37 03:04 0 0 0 0 94 休假日 109.2.28 17:25 24:00 06:35 06:35 (8小時內以1日計) 0 0 0 95 休息日 109.2.29 00:00 23:55 02:32 24:00 02:32 00:05 合計02:37 02:37 2 00:37 0 96 例假日 109.3.1 00:00 03:06 03:06 03:06 (8小時內以1日計) 0 0 0 97 平常日 109.3.2 20:24 24:00 03:36 0 0 0 0 98 平常日 109.3.3 00:00 13:25 07:31 24:00 07:31 10:35 合計18:06 02:06 2 00:06 0 99 平常日 109.3.4 00:00 04:50 04:50 0 0 0 0 100 例假日 109.3.15 12:13 23:49 11:36 8 (8小時內以1日計) 0 0 0 101 平常日 109.3.16 18:11 24:00 05:49 0 0 0 0 102 平常日 109.3.17 00:00 17:57 00:47 24:00 00:47 06:03 合計06:50 0 0 0 0 103 平常日 109.3.18 00:00 18:18 05:11 24:00 05:11 05:42 合計10:53 0 0 0 0 104 平常日 109.3.19 00:00 17:52 02:05 22:22 02:05 04:30 合計06:35 0 0 0 0 105 平常日 109.3.20 17:33 21:52 04:19 0 0 0 0 106 例假日 109.3.22 18:37 24:00 05:23 05:23 (8小時內以1日計) 0 0 0 107 平常日 109.3.23 00:00 02:44 02:44 0 0 0 0 108 平常日 109.3.25 08:02 24:00 15:58 0 0 0 0 109 平常日 109.3.26 00:00 24:00 24:00 8 2 6 0 110 平常日 109.3.27 00:00 05:52 05:52 0 0 0 0 111 例假日 109.3.29 13:07 24:00 10:53 8 (8小時內以1日計) 0 0 0 112 平常日 109.3.30 00:00 13:15 07:21 24:00 07:21 10:45 合計18:06 02:06 2 00:06 0 113 平常日 109.3.31 00:00 18:22 04:19 21:48 04:19 03:26 合計07:45 0 0 0 0 114 休假日 109.4.2 17:41 24:00 06:19 06:19 (8小時內以1日計) 0 0 0 115 休假日 109.4.3 00:00 17:32 02:33 22:50 02:33 05:17 合計07:50 07:50 (8小時內以1日計) 0 0 0 116 平常日 109.4.14 07:27 24:00 16:33 00:33 00:33 0 0 117 平常日 109.4.15 00:00 24:00 24:00 8 2 6 0 118 平常日 109.4.16 00:00 24:00 24:00 8 2 6 0 119 平常日 109.4.17 00:00 12:29 08:04 24:00 08:04 11:31 合計19:35 03:35 2 01:35 0 120 休息日 109.4.18 00:00 13:20 07:08 24:00 07:08 11:40 合計18:48 10:48 2 6 04:48 121 例假日 109.4.19 00:00 13:35 07:48 24:00 07:48 11:25 合計19:13 11:13 (8小時內以1日計) 2 01:13 0 122 平常日 109.4.20 00:00 13:30 08:20 24:00 08:20 11:30 合計19:50 03:50 2 01:50 0 123 平常日 109.4.21 00:00 07:37 07:37 0 0 0 0 124 休息日 109.4.25 15:07 24:00 08:53 8 2 6 0 124 例假日 109.4.26 00:00 13:35 05:33 24:00 05:33 10:25 合計15:58 8 (8小時內以1日計) 0 0 0 125 平常日 109.4.27 00:00 13:05 04:50 24:00 04:50 10:55 合計15:45 0 0 0 0 126 平常日 109.4.28 00:00 05:00 05:00 0 0 0 0 127 平常日 109.4.30 16:31 24:00 07:29 0 0 0 0 128 休假日 109.5.1 00:00 24:00 24:00 16 (8小時內以1日計) 2 8 0 129 休息日 109.5.2 00:00 08:40 08:40 8 2 6 0 130 平常日 109.5.13 12:20 24:00 11:47 0 0 0 0 131 平常日 109.5.14 00:00 09:41 06:27 24:00 06:27 14:19 合計20:46 04:46 2 02:46 0 132 平常日 109.5.15 00:00 24:00 24:00 8 2 6 0 133 休息日 109.5.16 00:00 12:40 08:01 24:00 08:01 11:20 合計19:21 11:21 2 6 03:21 134 例假日 109.5.17 00:00 00:17 00:17 00:17 (8小時內以1日計) 0 0 0 135 平常日 109.5.19 10:32 16:16 12:10 24:00 01:38 07:44 合計09:22 0 0 0 0 136 平常日 109.5.20 00:00 13:12 04:16 24:00 04:16 10:48 合計15:04 0 0 0 0 137 平常日 109.5.21 00:00 05:28 05:28 0 0 0 0 138 平常日 109.5.25 12:35 24:00 11:25 0 0 0 0 139 平常日 109.5.26 00:00 07:12 07:12 0 0 0 0 140 平常日 109.5.27 12:15 24:00 11:45 0 0 0 0 141 平常日 109.5.28 00:00 16:52 00:53 23:20 00:53 06:28 合計07:21 0 0 0 0 142 平常日 109.5.29 17:06 24:00 06:54 0 0 0 0 143 休息日 109.5.30 00:00 17:02 00:28 24:00 00:28 06:58 合計07:26 07:26 2 05:26 0 144 例假日 109.5.31 00:00 02:02 02:02 02:02 (8小時內以1日計) 0 0 0 145 平常日 109.6.15 08:45 09:57 01:12 0 0 0 0 146 平常日 109.6.16 17:24 18:41 01:17 0 0 0 0 147 平常日 109.6.22 10:35 10:50 00:15 0 0 0 0 148 平常日 109.7.3 13:49 24:00 10:11 0 0 0 0 149 休息日 109.7.4 00:00 04:30 04:30 04:30 2 02:30 0 150 平常日 109.7.10 10:22 24:00 13:38 0 0 0 0 151 休息日 109.7.11 00:00 13:06 05:16 24:00 05:16 10:54 合計16:10 08:10 2 6 00:10 152 例假日 109.7.12 00:00 10:27 03:45 24:00 03:45 13:33 合計17:18 09:18 (8小時內以1日計) 01:18 0 0 153 平常日 109.7.13 00:00 17:19 04:43 24:00 04:43 06:41 合計11:24 0 0 0 0 154 平常日 109.7.14 00:00 24:00 24:00 8 2 6 0 155 平常日 109.7.15 00:00 06:20 06:20 0 0 0 0 總計㈠:⒈109年1月1日前平常日延長工時2小時以內時間合計:33時49分。 ⒉109年1月1日前平常日延長工時超過2小時時間合計:68時27分。 ⒊109年1月1日後平常日延長工時2小時以內時間合計:41時44分。 ⒋109年1月1日後平常日延長工時超過2小時時間合計:55時7分。 總計㈡:⒈109年1月1日前休息日2小時以內時間合計:20時0分。 ⒉109年1月1日前休息日超過2小時至8小時以內時間合計:60時0分。 ⒊109年1月1日前休息日超過8小時時間合計:26時9分。 ⒋109年1月1日後休息日2小時以內時間合計:20時37分。 ⒌109年1月1日後休息日超過2小時至8小時以內時間合計:49時56分。 ⒍109年1月1日後休息日超過8小時時間合計:16時19分。 總計㈢:⒈109年1月1日前例假日8小時以內以一日計,合計:12日。 ⒉109年1月1日前例假日(滿8小時後)延長2小時以內時間合計:6時16分。 ⒊109年1月1日前例假日(滿8小時後)延長超過2小時之超過時間合計:6時36分。 ⒋109年1月1日後例假日8小時以內以一日計,合計:13日 ⒌109年1月1日後例假日(滿8小時後)延長2小時以內時間合計:3時18分。 ⒍109年1月1日後例假日(滿8小時後)延長超過2小時之超過時間合計:1時13分。 總計㈣:⒈109年1月1日前休假日8小時以內以一日計,合計:0日。 ⒉109年1月1日前休假日(滿8小時後)延長2小時以內時間合計:0時0分。 ⒊109年1月1日前休假日(滿8小時後)延長超過2小時之超過時間合計:0時。 ⒋109年1月1日後休假日8小時以內以一日計,合計:6日 ⒌109年1月1日後休假日(滿8小時後)延長2小時以內時間合計:2時0分。 ⒍109年1月1日後休假日(滿8小時後)延長超過2小時之超過時間合計:6時0分。附表二:各項加班費計算 編號 項次 計算式:各延長工時時薪×時間 (元以下四捨五入) 總計(新臺幣) 1 109年1月1日前平常日延長工時2小時以內 128元×33時+128元×49/60=4,339元 4,339元 2 109年1月1日前平常日延長工時超過2小時 160元×68時+160元×27/60=10,952元 10,952元 3 109年1月1日後平常日延長工時2小時以內 132元×41時+132元×44/60=5,509元 5,509元 4 109年1月1日後平常日延長工時超過2小時 165元×55時+165元×7/60=9,094元 9,094元 平常日加班費小計 24,944元(A) 5 109年1月1日前休息日2小時以內 128元×20時=2,560元 2,560元 6 109年1月1日前休息日超過2小時至8小時以內 160元×60時=9,600元 9,600元 7 109年1月1日前休息日超過8小時 256元×26時+256元×9/60=6,694元 6,694元 8 109年1月1日後休息日2小時以內 132元×20時+132元×37/60=2,721元 2,721元 9 109年1月1日後休息日超過2小時至8小時以內 165元×49時+165元×56/60=8,239元 8,239元 10 109年1月1日後休息日超過8小時 264元×16時+264元×19/60=4,308元 4,308元 休息日加班費小計 34,122元(B) 11 109年1月1日前例假日8小時以內 96元×8時×12日=9,216元 9,216元 12 109年1月1日前例假日(滿8小時後)延長2小時以內 128元×6時+128元×16/60=802元 802元 13 109年1月1日前例假日(滿8小時後)延長超過2小時 160元×6時+160元×36/60=1,056元 1,056元 14 109年1月1日後例假日8小時以內 99元×8時×13日=10,296元 10,296元 15 109年1月1日後例假日(滿8小時後)延長2小時以內 132元×3時+132元×18/60=436元 436元 16 109年1月1日後例假日(滿8小時後)延長超過2小時 165×1時+165元×13/60=201元 201元 例假日加班費小計 22,007元(C) 17 109年1月1日前休假日8小時以內 無 0 18 109年1月1日前休假日(滿8小時後)延長2小時以內 無 0 19 109年1月1日前休假日(滿8小時後)延長超過2小時 無 0 20 109年1月1日後休假日8小時以內 99元×8時×6日=4,752元 4,752元 21 109年1月1日後休假日(滿8小時後)延長2小時以內 132元×2時=264元 264元 22 109年1月1日後休假日(滿8小時後)延長超過2小時 165元×6時=990元 990元 休假日加班費小計 6,006元(D) 加班費總計(A)+(B)+(C)+(D)=87,079元附表三:離職前6個月(即109年1月16日起至109年7月15日止)加班費計算 編號 項次 計算式:各延長工時時薪×時間 (元以下四捨五入) 總計(新臺幣) 1 平常日延長工時2小時以內 時間合計:41時44分 132元×41時+132元×44/60=5,509元 5,509元 2 平常日延長工時超過2小時 時間合計:55時7分 165元×55時+165元×7/60=9,094元 9,094元 平常日加班費小計 15,413元(A) 3 休息日2小時以內 時間合計:18時37分 132元×18時+132元×37/60=2,457元 2,457元 4 休息日超過2小時至8小時以內 時間合計:43時56分 165元×43時+165元×56/60=7,249元 7,249元 5 休息日超過8小時 時間合計:16時19分 264元×16時+264元×19/60=4,308元 4,308元 休息日加班費小計 14,014元(B) 6 例假日8小時以內 時間合計:12日 99元×8時×12日=9,504元 9,504元 7 例假日(滿8小時後)延長2小時以內 時間合計:3時18分 132元×3時+132元×18/60=436元 436元 8 例假日(滿8小時後)延長超過2小時 時間合計:1時13分 165元×1時+165元×13/60=201元 201元 例假日加班費小計 10,141元(C) 9 休假日8小時以內 時間合計:5日 99元×8時×5日=3,960元 3,960元 10 休假日(滿8小時後)延長2小時以內 時間合計:2時 132元×2時=264元 264元 11 休假日(滿8小時後)延長超過2小時 時間合計:6時 165元×6時=990元 990元 休假日加班費小計 5,214元(D) 加班費總計(A)+(B)+(C)+(D)=44,782元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裁判日期:2022-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