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基小聲字第7號聲 請 人 江四季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0年度基小字第1454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光碟時,應敘明其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以倘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法院交付錄音或錄影光碟,法院仍有就聲請人所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為具體個案審酌,若聲請人未敘明理由,或所敘明之內容與法律規定不合者,法院自應駁回其聲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本院110年度基小字第1454號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固為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惟查,本件聲請人並未敘明其聲請法庭錄音光碟之用途,亦未以書狀表明其所欲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為何,是其本件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聲請,要與前開法條規定不符,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