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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0 年基小字第 1502 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0年度基小字第1502號原 告 基隆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右昌訴訟代理人 蕭嘉倫被 告 吳瑞龍 籍設新北市○○區○○路00號(新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柒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因其所有門牌號碼基隆市○○路00巷00弄00○0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下稱系爭建物)坐落基隆市所有,並由原告管理之基隆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於民國96年5月30日與原告簽訂基隆市市有基地租賃契約(下稱系爭租約),向原告承租系爭土地面積89平方公尺,約定租賃期間自民國97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31日止,租金按訂約當期公告地價總額及年租金率5%計算,惟倘租金繳納逾期3個月以上者,被告尚應依欠繳金額1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自101年1月1日起至104年6月30日止未按期繳交租金,前經原告向本院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積欠租金暨違約金,案經本院於104年12月25日以104年度基小字第2076號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29,109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確定在案,然被告嗣仍未依約按期繳交104年7月1日起至105年12月31日間之租金,迄系爭租約租期於105年12月31日屆至時,尚欠原告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租金暨違約金未給付;又系爭租約租期於105年12月31日屆至後,兩造未再另訂租賃契約,系爭建物自系爭租約租期屆滿後即無占用系爭土地之合法權源,然系爭建物迄仍占用系爭土地,顯係無權占有系爭土地,被告乃受有相當於租金之利益,原告則受有相當於租金之損害,自得請求被告給付系爭房屋無權占用期間即自106年1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如附表編號4至11所示按系爭土地當期申報地價之年息5%計算之土地使用補償金合計33,824元【計算期間及計算方法如附表所示】。為此爰依租賃契約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積欠原告之租金、違約金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即土地使用補償金等合計47,777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7,77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基隆市市有基地租賃契約、基隆市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地價查詢資料、基隆市政府經管市有土地租金及使用補償金計算表、本院104年度基小字第2076號判決暨確定證明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4月29日新北院霞105司執凌字第37239號債權憑證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4年度基小字第2076號民事案卷核閱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租賃契約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原告之租金、違約金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即土地使用補償金等合計47,77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0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爰依職權確定前開訴訟費用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六、本判決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爰依職權宣告之。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7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湯惠芳附表:

租金及使用補償金之計算方式:使用面積×當期申報地價×年租金率×占用期間編號 計 算 期 間 (民國) 使用面積(平方公尺) 當期申報地價 (新臺幣/平方公尺) 年租金率 租賃或占用期間 每期(半年)租金或土地使用補償金(新臺幣) 依系爭租約第4條計算應給付之違約金(新臺幣) 1 自104年7月1日起至104年12月31日止 89 1,900元 5% 6個月 4,228元 423元 2 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6月30日止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 自105年7月1日起至105年12月31日止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 自106年1月1日起至106年6月30日止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無 5 自106年7月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無 6 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6月30日止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無 7 自107年7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無 8 自108年1月1日起至108年6月30日止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無 9 自108年7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無 10 自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6月30日止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無 11 自109年7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無 總 計 47,777元【計算式:〈租金〉89平方公尺× 1,900元× 5%÷ 12月× 6月=4,22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違約金〉4,228元× 10%=423元;合計:4,228元× 11期+423元× 3期=47,777元】

裁判日期:2021-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