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0年度基小字第1784號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許永欽訴訟代理人 楊涵鈺被 告 鄭○○兼法定代理人鄭○○之父
鄭○○之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萬0,410元,及被告鄭○○、被告鄭○○之母自110年7月24日起,被告鄭○○之父自110年9月23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1,000元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