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0年度基小字第1786號原 告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訴訟代理人 薛凱昕被 告 簡承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萬7,850元,及自民國109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違約金1,000元。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