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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0 年基小字第 2736 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110年度基小字第2736號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訴訟代理人 潘威翔被 告 鍾惠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現金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參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裁判日期:2022-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