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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0 年基小字第 295 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110年度基小字第295號原 告 許晉哲被 告 李國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109年度附民字第273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零玖拾參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捌仟零玖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08年11月20日(起訴狀誤載為108年11月21日)於地址不詳之某便利商店,將其所申辦第一商業銀行瑞芳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提款卡密碼已事先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變更),透過宅配服務寄交予真實姓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供其所屬詐騙集團作為犯罪所得存提匯款之用。嗣該詐騙集團成員於108年11月22日17時30分左右,佯裝為松果購物網站人員、第一商業銀行人員,先後撥打電話向原告謊稱因業務人員疏失,誤設為尊貴會員,將按月自其帳戶扣款會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致原告陷於錯誤後,至南投市○○路0段000號OK超商,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及自動櫃員機,於同日19時05分、31分及36分,各轉帳21,123元、29,985元、16,985元至系爭帳戶,為此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8,093元。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遭詐騙電話紀錄、轉帳資料、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內頁、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存摺內頁、存款帳戶存提交易明細查詢明細表、台新商業銀行ATM交易明細等件影本為證(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419號偵查卷第71頁至第77頁、第81頁至第87頁),並有第一商銀行回覆存款查詢之客戶基本資料(見同上偵查卷第53頁至第58頁)附卷足憑,被告並因犯幫助詐欺取財罪,經本院刑事庭109年度金訴字第9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469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有上開刑事判決可參,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堪信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216條第1項、第27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將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不詳人士作為詐騙原告之匯款帳戶,致原告受有68,093元之損害,被告雖非實際對原告行使詐術之人,惟其提供系爭帳戶及提款卡予不詳之詐騙人士使用,對詐欺原告之行為提供助力,仍構成幫助詐欺,依上開規定,自應視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與該實施詐欺行為之不詳人士連帶賠償原告所受之損害,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68,093元,洵屬有據。

五、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者,依法不需徵收裁判費,且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從確定訴訟費用之數額。惟依法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諭知訴訟費用由敗訴之被告負擔,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得以確定其數額,併予敘明。

六、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酌情宣告被告預供相當之擔保金額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1-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