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0年度基小字第2176號原 告 王慧靈被 告 費靖嬛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伍佰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與訴外人孫維謙原為配偶關係,因孫維謙與被告發生婚外情,原告對被告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判命被告給付,原告上訴後,兩造於民國110年2月19日在臺灣高等法院達成和解(110年度上易字第102號)。原告並於110年2月9日與孫維謙離婚。詎被告持續創辦不同之Instagram社群軟體(下稱IG)帳號,並刻意於上開IG帳號首頁標題(個人簡介)記載如附表所示之言論,因被告將原告加為好友,上開內容於原告手機之IG自動顯示,足以貶損原告人性尊嚴,自對原告之社會上評價或地位造成貶損,而屬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情節重大,且使原告感到悲憤、羞辱、沮喪,導致原告身心受創罹患疾病,且因被告持續騷擾,原告不堪承受騷擾而自殘,原告受有精神上痛苦,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抗辯略以:原告提出的IG版面是我個人可以自由發言的地方,不應限制我的發言內容。這些發文沒有指明是針對誰,我沒有針對性,也沒有對原告精神騷擾,原告自殘與我無關等語。並聲明:不同意原告之請求。
三、本院之判斷:原告主張:被告以附表所示IG帳號(各該帳號首頁所顯示之暱稱、個人簡介如附表所示),將原告加為好友(應指追蹤原告之帳號)等情,業據原告提出IG頁面列印資料為證,且為被告所無爭執;又原告前以被告與孫維謙發生婚外情,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為由,對於原告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80萬元,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566號損害賠償事件審理後,判命被告賠償20萬元,原告不服,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上易字第102號損害賠償事件受理後,兩造於110年2月19日達成訴訟上和解,被告願給付原告30萬元並分30期給付,每期給付1萬元等情(下稱系爭前案),亦據本院調取系爭前案卷宗核閱無誤,上情均堪採認。至於原告主張被告上開以IG頁面所為,係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且構成對於原告之騷擾等情,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上開情詞置辯。是本件應審酌:原告主張被告上開以IG頁面所為係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且構成對於原告之騷擾,是否可採;原告主張因此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而請求賠償慰撫金,是否有據。茲分述如下:
㈠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名譽權之部分: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侵害名譽權損害賠償,須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致他人受損害,方能成立。亦即行為人須具備違法性、有責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始足當之。經查,由附表「IG帳號首頁之個人簡介」欄位(下稱個人簡介欄)所示之文字內容觀之,雖有「智障」、「重鬱症到腦壞掉」、「在這種男人身邊長達20年的妓女被嫌棄到被背叛還沾沾自喜」、「下賤?」、「垃圾回收場」等粗鄙、輕蔑、激烈尖銳之用詞,但歷次內容均僅以「妳」、「你們」指稱其言論所針對之對象,均未指明姓名,亦未描述任何特徵、綽號、外貌、居住區域、工作地點及其他足以識別人別之個人資料。再依附表所示內容之遣詞用字以觀,一般不特定大眾僅能由被告發表之整體文字,猜想被告係與某人發生糾紛,或係在發洩不滿情緒,該等內容亦未敘及具體糾紛之人、事、時、物、地、原因等資訊,無從藉由該等內容推知被告係指述何人;又參諸被告IG帳號之粉絲、追蹤人數不多(或為無粉絲、無追蹤人數),而一般大眾僅能於搜尋附表所示之帳號後,瀏覽帳號首頁個人簡介之文字,能否單憑附表個人簡介欄所示之內容,直接推論被告係在影射原告,自有疑義。從而,縱原告於閱讀附表所示之內容後,即能知悉被告係針對原告為之,惟不特定之一般大眾既無從獲悉上開文字指涉之特定對象,原告主張被告於IG帳號所顯示如附表個人簡介欄所示內容,足以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或地位而構成對於原告名譽權之侵害云云,難以採認。
㈡原告主張因被告行為構成騷擾之侵權行為部分:
⒈經查,原告前因被告侵害其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提起
訴訟,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566號判命被告給付,原告不服,提起上訴,兩造於110年2月19日在臺灣高等法院達成訴訟上和解(即系爭前案),業如前述,並觀之附表編號⒉「畢竟妳也知道你所在乎的東西都在我這裡了」、附表編號⒌「每天不過幾百塊錢到底是要痛什麼」、「給你們拿去吃藥或者拿去花什麼都於事無補無法還原」、「痛的不會是我啦」、「我要的分崩離析已經得到了」等語,及附表編號⒍「於法於理我是加害者也不過是損害賠償的加害人」、「在這種男人身邊長達20年的妓女被嫌棄到被背叛還沾沾自喜」、「下賤?」、「原諒此人摧殘自己妳就永遠是最明智最高尚」等語,足以看出與兩造間系爭前案原因事實之侵權行為及和解內容有關,被告以附表編號⒉、⒌、⒍之帳號將原告加為好友(追蹤原告),其目的自係欲使原告於查看各該帳號時,可以進而看到附表編號⒉、⒌、⒍之個人簡介欄之內容,且因兩造先前系爭前案原因事實之上述紛爭及涉訟過程,原告於閱讀附表個人簡介欄所示內容後,自能知悉被告係針對原告為之,而被告復未具體指明並舉證證明附表編號⒉、⒌、⒍之個人簡介欄內容所指事件係與兩造系爭前案無關之其他事件,自堪認被告係故意以此方式,將附表編號⒉、⒌、⒍個人簡介欄內容文字傳達予原告,藉此方式將對於原告不滿情緒言論及謾罵言詞,令原告閱讀。並兼衡原告已因系爭前案之侵權行為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被告竟復以上開IG頁面之方式,對於原告施以嘲諷、謾罵,甚至使用「妓女」、「下賤」等不堪之詞彙加以辱罵,被告此舉自屬侵害原告生活安寧及平靜之人格法益及不受干擾之自由,且亦對於原告人格尊嚴有所侵害,且屬情節重大,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自屬有據。
⒉至於附表編號⒈、⒊、⒋個人簡介欄之內容,尚無從逕予認定該
等內容係針對原告為嘲諷、謾罵,原告主張此部分之內容構成騷擾之侵權行為,尚難採認,附此指明。
⒊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
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原告上揭騷擾之侵權行為,侵害原告之法益及人格尊嚴,自足使原告受有精神上痛苦。本院審酌被告侵權行為之態樣、情節,及兩造之經濟狀況(見本院調取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情狀,認原告請求慰撫金,以5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就附表編號⒉、⒌、⒍所示IG頁面方式騷擾原告,構成侵權行為,而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等規定,請求被告給付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0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經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出之證據,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七、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由被告負擔500元(計算式:1,000元×50,000元/100,000元=500元),餘由原告負擔。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第436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第79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靖蓉附表 編號 使用之IG帳號 (粉絲數、追蹤中人數) IG帳號首頁顯示之IG暱稱 IG帳號首頁之個人簡介 ⒈ 03passby_ (粉絲19、追蹤中33) 03passby_ 妳的惡夢不會止息的 呵 ⒉ 03passby_ (粉絲19、追蹤中35) 03passby_ 日夜惶恐失去的感覺應該挺差的 畢竟妳也知道妳在乎的東西 都在我這裡了 ⒊ _20_ing (粉絲0、追蹤中0) 粉飾太平 自我安慰 ⒋ qaz8701 (粉絲0、追蹤中0) 張誌倫 垃圾回收場 ⒌ _20_ing (粉絲0、追蹤中0) 每天不過幾百塊錢到底是要痛什麼 好笑 給你們拿去吃藥或者拿去花什麼都於事無補無法還原 痛的不會是我啦 少在那邊自以為是了 我要的分崩離析已經得到了 但不過晚了點也已經不想要罷了 ⒍ _20_ing (粉絲0、追蹤中0) 開窗戶跟自拍出個人意願 惡意外流能夠相比擬嗎 真的夠智障重鬱症到腦壞掉 我不相信妳不覺得這樣犯法 於法於理我是加害者也不過是損害賠償的加害人 相較妨害秘密恐嚇跟公然侮辱我不知道誰比較嚴重 好笑 在這種男人身邊當長達20年的妓女被嫌棄到被背叛還 沾沾自喜 下賤? 原諒此人摧殘自己妳就永遠是最明智最高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