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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0 年基小字第 2319 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0年度基小字第2319號原 告 蕭美玉被 告 童錫坤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壹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肆佰玖拾壹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伍仟壹佰捌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2,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民國110年12月2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變更請求為被告應給付原告7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之主張:兩造於110年8年16日訂定「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承攬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約定由被告承攬施作門牌號碼為基隆市○○區○○街000巷00號3樓房屋之如附表一所示室內裝修工程(下稱系爭工程),系爭工程總價為260,000元,工程期間為110年8月16日起至110年9月30日止。系爭工程施工期間原告已先給付工程款230,000元予被告,尚餘尾款30,000元未給付。嗣後被告以需追加工程價額為由,自行停止施作系爭工程。原告除以言詞請求被告繼續施作系爭工程外,並於110年9月23日以基隆暖暖郵局存證號碼000041號存證信函催告被告履行系爭契約,被告仍置之不理。原告遂委請訴外人神義工程行施作系爭工程尚未完成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項目,以及委請益昌塑膠行施作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項目,共計支出69,000元(計算式:61500+7500=69000),因此原告須額外支付費用為69,000元,原告自得依民法497條規定請求被告負擔之。再者,系爭工程依約應於110年9月30日完工,因被告無正當理由停工延宕,原告自得依系爭契約第16條約定,請求被告給付系爭契約總價百分之十即26,000元之違約金。為此,爰依民法第497條及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之答辯:伊都有做,伊沒有做的部分是6樓馬桶、水箱、洗臉盆,遮雨棚部分只是要修補沒有要整個換新。地毯的部分,伊那時候只是說要拆,如果要裝回去還需要補錢,因為這個還要請人來裝等語。

四、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兩造於110年8年16日訂定系爭契約,約定由被告承

攬施作門牌號碼為基隆市○○區○○街000巷00號3樓房屋之如附表一所示之系爭工程,系爭工程總價為260,000元,工程期間為110年8月16日起至110年9月30日止。系爭工程施工期間原告已先給付工程款230,000元予被告,尚有尾款30,000元未給付,嗣後被告以需追加工程價額為由,自行停止施作系爭工程。原告除以言詞請求被告繼續施作系爭工程外,並於110年9月23日以基隆暖暖郵局存證號碼000041號存證信函催告被告修繕尚未完成項目,被告仍置之不理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基隆暖暖郵局存證號碼000041號存證信函、系爭契約及被告書寫修繕範圍一覽表等件影本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工作進行中,因承攬人之過失,顯可預見工作有瑕疵或有

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改善其工作或依約履行。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依照改善或履行者,定作人得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其危險及費用,均由承攬人負擔,民法第497條定有明文。所謂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自應包括工作進行遲延,否則難以平衡保障定作人之權利。經查:

1.本件兩造約定系爭工程期間為110年8月16日起至110年9月30日止,嗣後被告以需追加工程價額為由,自行停止施作系爭工程,經原告以言詞催告被告復工,並於110年9月23日再基隆暖暖郵局存證號碼000041號存證信函催告被告依約履行,被告均置之不理,迄至110年9月30日即系爭契約履行期間屆至,被告仍有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工程項目尚未完成等情,此有原告提出基隆暖暖郵局存證號碼000041號、000042號存證信函、系爭契約及被告書寫修繕範圍一覽表等件影本為佐,且就尚未完工項目,除5、6樓遮雨棚外,其餘部分,為被告所不爭執,被告既於系爭契約履行期間屆至尚未完成系爭工程,已屬給付遲延,原告催告被告履行系爭契約,被告仍未復工履行系爭契約,揆諸上開說明,原告自得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其費用應由被告負擔。

2.原告主張其委由神義工程行施作系爭工程尚未完成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項目,所支出費用61,500元等情,此有神義工程行估價單、被告書寫修繕範圍一覽表等件影本在卷可參,是原告使第三人繼續施作系爭工程,其支出費用61,500元堪以認定。至被告辯稱遮雨棚部分只是要修補沒有要整個換新云云,惟查觀以被告書寫修繕範圍一覽表之記載「4、5樓遮雨棚換新」等語明確,復衡以一般日常交易,若僅為部分修補,理應會記載為修補而非換新,是以被告所辯顯不可採。

3.另原告固主張被告將4、5、6樓樓梯地毯拆除粉刷拋光後,因為會滑,被告有答應要買地毯,但是最後被告沒有履行,因此原告委由益昌塑膠行施作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項目共計支出7,500元,應由被告負擔等語,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惟查觀以被告書寫修繕範圍一覽表記載「4、5、6樓樓梯地毯拆除粉刷拋光」,僅有地毯拆除粉刷拋光等節,而未有重新鋪設地毯一事,且原告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就此部分尚難採信,應予以駁回。

㈢按承攬人因民法第497條所負償還費用債務,均屬原債務之轉

換,為承攬人依承攬契約所負有對價關係之對待給付(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36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定作人依民法第497條規定請求承攬人償還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之費用者,自應扣除定作人依承攬契約約定,就此部分工作應給付之承攬報酬。查本件系爭工程總價260,000元,原告業已給付230,000元,尚餘尾款30,000元,為兩造所不爭執,而原告就被告未完成之工作項目所支出之費用61,500元,已如前述,揆諸前揭說明,即應扣除被告尚未請款之30,000元。是原告依民法第497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31,500元(計算式:61,500-30,000=31,500),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

㈣原告主張依系爭契約第16條約定,請求被告給付系爭契約總

價百分之十即26,000元之違約金云云,並提出基隆暖暖郵局存證號碼000042號存證信函、系爭契約等件影本為佐,惟依系爭契約第16條之約定:「甲(即原告)乙(即被告)雙方違約之處理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乙方違約之處理:乙方如未於期限內完成工程者,乙方應個別按日以工程總價,每逾期1日,課以工程總價千分之一之遲延違約金予甲方。違約金總額以本契約總價百分之十為限。」等節,可知系爭契約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每逾期1日,課以工程總價千分之一之遲延違約金,本件系爭工程於110年9月30日履行期間屆至,逾期計自110年10月1日起至110年12月2日即言詞辯論終結時,共計63日,再以工程總價千分之一即260元計算,則被告應給付遲延違約金為13,680元(計算式:63×260=13,680),原告此部分之主張,即屬於法有據,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

㈤從而,原告依民法497條之規定及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之金額為45,180元(計算式:31,500+13,680=45,180),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綜上,原告依民法497條之規定及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5,1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0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由被告負擔491元(計算式:1,000元×45,180元/92,000元=49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餘由原告負擔。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第436條第2項、第79條、第87條第1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佳妮附表一:

編號 系爭工程項目 備註 1 4、5、6樓全部雜物拆除運走 2 4、5、6樓全部有壁癌打掉、全部油漆粉刷 3 4樓客廳、廚房、房間輕鋼架、天花板坎燈搭建 4 5樓換美術燈3盞 5 4樓水箱旁邊牆壁突出處理 6 所有開關插座換成國際牌 7 6樓排水管重新打洞配置、整間廁所磁磚、地磚拆掉換新25×40公分、馬桶、水箱、洗臉盆換新,鏡箱、蓮蓬頭、毛巾架更新 8 4樓馬桶更新 9 4、5樓遮雨棚換新 10 4、5、6樓樓梯地毯拆除粉刷拋光 11 6樓頂樓防水處理 12 5樓3管換新 13 5樓浴缸拆除補磁磚 14 4、5、6樓抓漏整修 15 6樓電燈換新 16 5樓和室亮光漆 17 整棟整理清潔 工程總價(新臺幣) 260,000元附表二:

編號 工程項目 金額(新臺幣) 1 5、6樓遮雨棚換新、6樓浴室馬桶、水箱、洗臉 盆、鏡箱、蓮蓬頭、毛巾架更新、磁磚重貼, 4、5、6樓塑膠地板,6樓頂樓防水膠及牆壁粉 刷 61,500元 2 樓梯地毯 7,500元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1-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