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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0 年基小字第 6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基小字第670號上 訴 人 黃淑旅即 原 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金漢因請求給付傭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此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裁判案由:給付傭金
裁判日期:2021-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