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勸字第1號抗 告 人 陳正和上列抗告人因履行勸告事件,對於民國111年4月11日本院110年度家勸字第1號家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應徵第二審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葉憶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