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財訴字第4號原 告 張昱銓訴訟代理人 劉岱音律師被 告 黃珮瑜訴訟代理人 陳素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11年度家財訴字第5號撤銷無償贈與行為等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之裁判,請求關涉兩造剩餘財產數額之計算認定部分,需視本院111年度家財訴字第5號撤銷無償贈與行為等事件民事訴訟之訴訟結果而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憶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