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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0 年家陸許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陸許字第3號聲 請 人 張毅榮代 理 人 張世通相 對 人 張愛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大陸地區福建省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於西元2020年11月17日生效之(2020)閩0205民初1999號民事判決書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原係夫妻關係,因感情破裂,業經大陸地區福建省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以(2020)閩0205民初字第1999號判決離婚,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判決等語。

二、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以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判決、民事仲裁判斷,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或為執行名義者,始適用之,同條例第74條第3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廈門市公證處(2021)廈證字第1601號、1602號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10)核字第025457、025458號驗證之福建省廈門市○○區○○○○○0000○○0000○○0000號民事判決書、生效證明書等件各1 件為證,自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前開判決係以「張愛珍(即相對人)與張毅榮(即聲請人)自2002年3月22日登記結婚,張愛珍自2019年11月11日起訴離婚並按撤訴處理後,雙方並未積極加強溝通交流,導致夫妻關係並未得到改善。雙方本應更加珍惜夫妻情分,給彼此機會。但張愛珍陳述雙方自2019年3月雙方開始分居,且張毅榮答辯表示同意離婚,故本院認定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張愛珍主張夫妻感情破裂並要求離婚的訴求,本院予以支持。」等情為由,判准兩造離婚,因上開理由,足認已構成臺灣地區民法第1052條第2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而得請求判決離婚,故其判決尚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而大陸地區之法院原則上亦認可臺灣地區法院作成之裁判,則聲請人聲請本院予以裁定認可上開大陸地區法院作成之民事確定判決,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美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鴻均

裁判日期: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