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字第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心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勝堂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心分公司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食在好味道食品有限公司因本院110年度建字第6號給付履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3月31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3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3,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233,424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