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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0 年撤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撤字第1號上 訴 人 東安山太陽廟即 原 告 號法定代理人 吳國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等間撤銷確定判決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13,7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4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此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裁判案由:撤銷確定判決
裁判日期:2021-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