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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0 年法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法字第1號聲 請 人 蔡光原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蔡陳秀蘭女士紀念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蔡陳秀蘭女士紀念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變更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蔡陳秀蘭女士紀念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經董事會決議擬修訂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為此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蔡陳秀蘭女士紀念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其變更內容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上開捐助章程第7條關於董事連選(聘)得連任之規定,仍應受財團法人法第40條第1項後段「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規定之限制,附此指明。此外,聲請人於聲請狀所附修正捐助章程對照表記載「董、監事應召集會議、改選下屆董、監事」之內容,與聲請狀所附修正前、後捐助章程記載「董、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監事」之記載未盡相符,聲請人所附修正捐助章程對照表之記載應係誤載,是本裁定之附表即依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內容而為記載,亦併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人俊附表:財團法人蔡陳秀蘭女士紀念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 變更前條文 變更後條文 第七條 本會董、監事任期三年,連選(聘)得連任,董、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監事任期滿前二個月,董、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監事。新舊任董、監事並按期辦理交接。 第七條 本會董、監事任期四年,連選(聘)得連任,董、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監事任期滿前二個月,董、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監事。新舊任董、監事並按期辦理交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21-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