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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0 年法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法字第6號聲 請 人 許庭郡(即財團法人基隆市安樂文教基金會之董

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基隆市安樂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基隆市安樂文教基金會(下稱系爭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因系爭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業經修正如本裁定附件對照表之所示,爰聲請准為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財團法人業經報奉基隆市政府於民國81年5月28日以基府教社字第38404號函許可設立有案,並已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4冊第35頁第68號),此觀聲請人提出之法人登記證書所載內容即明;而系爭財團法人之董事會於109年10月31日,決議修正「捐助章程第6條、第7條」如附件對照表「編號⑥⑦『修正前條文』之所示」,但本院卻「未准許」此部分捐助章程之變更,亦有本院110年度法字第3號裁定(下稱系爭前案裁定)存卷為憑,並經本院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核閱屬實。再者,聲請人接獲系爭前案裁定以後,雖又提出相同之會議紀錄(即109年10月31日會議紀錄;下稱系爭書面),主張系爭財團法人董事會業已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修正後條文」之所示,然系爭書面實乃董事會決議變更章程如附件對照表「編號⑥⑦『修正前條文』所示」之會議紀錄(並「非」董事會決議變更章程如附件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所示之會議紀錄),而該次章程變更則經本院以系爭前案裁定予以否准,因系爭財團法人「原捐助章程第11條」明訂:「本會董事會議須有過半數之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但重大事項須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為之。」此同經本院職權調取前案卷宗核閱屬實,而本院與系爭財團法人電話確認之結果,「附件對照表所示之『修正後條文』,則未送交董事會決議兼未陳送主管機關報請許可」(參見本院卷附電話紀錄),是系爭財團法人本次修正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修正後條文」之所示,顯然違反「原捐助章程第11條」之規定,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姚安儒附表:110年度法字第6號 編號 修 正 前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① 第1條 本法人訂名為財團法人基隆市安樂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一條 本法人訂名為財團法人基隆市安樂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② 第2條 本會由安樂區公所發起創設並請本市社會公益人士捐助成立(附捐助人名冊)。 第二條 本會由安樂區公所發起創設並請本市社會公益人士捐助成立(附捐助人名冊)。 ③ 第3條 本會以舉辦文化公益事業協助宣導政令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舉辦文化公益事業協助宣導政令為宗旨。 ④ 第4條 本會事務所設於基隆市○○區○○路○段000號2樓(即基隆市安樂區公所)。 第四條 本會事務所設於基隆市○○區○○路○段000號2樓(即基隆市安樂區公所)。 ⑤ 第5條 本會目的事業如左: (1)協助政令宣導。 (2)提升校園文藝。 (3)增進民眾常識。 (4)探求民隱,反應民意。 第五條 本會目的事業如左: 一、協助政令宣導。 二、提升校園文藝。 三、增進民眾常識。 四、探求民隱,反應民意。 ⑥ 第6條 本會設董事會置董事九人,首屆董事由創設人遴聘社會賢達熱心社會福利人士擔任之。但主要捐助人及其配偶或三等親以內親屬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第六條 本會設董事會置董事七人至十一人,並為單數,其中一人為董事長。 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社會賢達熱心社會福利人士擔任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但主要捐助人及其配偶或三等親以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 ⑦ 第7條 本會董事任期四年連聘得連任,下屆董事由當屆董事遴選社會賢達熱心社會福利人士提經當屆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如在任期內因故出缺時,由董事會遴聘之,惟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董事之任期為限。 第七條 本會董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改選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 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⑧ 第8條 本會董事會職權如左: (1)各種計劃之審核。 (2)經費之籌措。 (3)預算與決算之審議核定。 (4)基金之保管營運及財務稽核監督。 (5)人事組織及任免案之審核及決定。 (6)執行有關法令及本章程規定事項。 (7)其他有關重大業務事項。 第八條 本會董事會職權如左: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二、董事之改選與解任。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九、合併之擬議。 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⑨ 第9條 本會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如董事長認有必要或二分之一以上董事之提議,得召開臨時會。 第九條 本會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後十日內召集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⑩ 第10條 本會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如董事長因故缺席或所議事項與董事長自身有關必須迴避,得由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十條 本會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如董事長因故缺席或所議事項與董事長自身有關必須迴避,得由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⑪ 第11條 本會董事會議須有過半數之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但重大事項須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為之。 第十一條 本會董事會議須有過半數之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基金之動用。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之議案,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⑫ 第十二條 本會置監察人一人至三人,第一屆監察人由董事會選聘之,第二屆以後監察人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監察人任期與董事同,並為無給職。 監察人之職權如下: 一、監督本會業務之執行及財務狀況。 二、稽核本會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 三、監督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捐助章程執行事務。 監察人相互間、與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親屬關係。 有本章程第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監察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主管機關通知法院為登記。 ⑬ 第12條 本會設立基金總額為新台幣貳佰萬元,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助。 第十三條 本會設立基金總額為新台幣貳佰萬元,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助。 ⑭ 第13條 本會如因故解散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決定之,如有剩餘財產悉歸基隆市政府安樂區公所作為公益基金。 第十四條 本會如因故解散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決定之,如有剩餘財產悉歸基隆市政府安樂區公所作為公益基金。 ⑮ 第14條 本會為謀業務發展,得聘具有專知聲望之人士為顧問,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聘任之。 第十五條 本會為謀業務發展,得聘具有專知聲望之人士為顧問,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聘任之。 ⑯ 第15條 本會置秘書一人,襄助董事長處理會務,秘書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聘任,其他人員之任免及管理辦法另訂之。 第十六條 本會置秘書一人,襄助董事長處理會務,秘書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聘任,其他人員之任免及管理辦法另訂之。 ⑰ 第16條 凡犯罪經判決六個月以上徒刑經確定者,不得擔任本會董事及各種職務,在職董事或職員應於解除其職務,但過失犯不在此限。 第十七條 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本會董事長、代理董事長,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主管機關通知法院為登記: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缓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污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缓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有前項第五款情事者,不得充任本會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主管機關通知法院為登記。 ⑱ 第17條 本會經費由基金孳息收益撥充。 第十八條 本會經費由基金孳息收益撥充。 本會應依設立宗旨及目的舉辦各種公益業務,對捐助財產、孳息及其他各項所得,不得有分配賸餘之行為。辨理獎助或捐贈業務,須符合本章程第五條所定業務項目為限,並應符合普遍性及公平性原則。 ⑲ 第十九條 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法人名義為之,並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監察人、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前項規定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法如下: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 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 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國内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 五、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内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 六、依財團法人法第十九條暨主管機關頒定基隆市文化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第十三條授權訂定,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所為其他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項目與額度。 ⑳ 第18條 本會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 第二十條 本會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 ㉑ 第19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㉒ 第20條 本章程經報奉主管機關核准並完成法定各項程序後實施。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准並完成法定各項程序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21-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