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25號原 告 莊惠真訴訟代理人 林佳儒律師被 告 嘉基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裕沛被 告 尚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富明被 告 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慶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詐害債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櫻姿